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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家授權的部門不僅對國有資產擁有管理權,對國有獨資公司資產的轉讓還擁有審批權。《公司法》對這些問題有專門的規定:《公司法》第67條:“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國有獨資公司的國有資產實施監督管理。”

《公司法》第71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資產轉讓,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辦理審批和財產權轉移手續。”

《公司法》第72條:“經營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較好的大型國有獨資公司,可以由國務院授權行使資產所有者的權利。”

因此,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是國有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以獲得最大效益的重要形式,是把企業推向市場,適應市場經濟要求的一種手段。

12.國有獨資公司的組織機構由於國有獨資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組織機構的設定與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有所不同。《公司法》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因為股東只有一人即國家;須設立董事會,並且由國家授權機構或部門委派人員和職工代表共同組成;設立經理,實行聘任制;但沒有明確規定是否應設立監事會或監事。具體規定如下:《公司法》第66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減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公司法》第68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立董事會,依照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條款及國有獨資公司的有關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會每屆任期為3年。公司董事會成員為3人至9人,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按照董事會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換。

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視需要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69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50條(即有限責任公司經理的職權條款)規定行使職權。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公司法》第70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經理不得隨意兼任,未經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營組織的負責人。這一規定源於有限責任公司的原則、以防止以權謀私,更重要在於保證公司的領導人員更集中精力搞好公司的經營,促進公司的迅速發展。

從《公司法》對國有投資公司的規定,可見看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實質上是作為國家的代理人對國有資產的使用和轉讓行使控制權、決定權。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1.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特徵

股份有限公司,是西方規模最大的公司企業,絕大多數跨國公司都採取這種形式。

在英國稱為pany linited by shares,在美國稱為share corporation,在西歐稱為public

pa-ny。這是由一定數量的股東所組成,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份以股票形式公開發行並可以自由轉讓,股東以其所認購的股份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徵為:(1)是典型的資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透過資本集中來擴大資本和擴大再生產,絕大多數公司股份的擁有者並不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他們以投入的股份享受權利承擔義務,往往要求以現金、實物出資而不能以信用或勞務出資,這一點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東間以資本為中心而非個人之間的相互信用為中心,只要是股票的合法持有者便是股東,股東的權利從股票上得到一定體現並隨著股票的轉讓發生轉移。

(2)是典型的營利社團法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各國法律無不規定為法人,其設立要求嚴格,組織完備,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完全分離,最具法人條件,由於在社會上公開募資,資金雄厚,競爭力強。在公司中,股東的個人財產與公司的財產相分離,只有公司才以公司本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