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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部分

比利時和盧森堡)並無組織民族國家的經驗。可是這地區封建領主的控制不緊湊,市的自治權力較其他地域為強。很多市鎮由封建領主承認的特權已有了長久的歷史。也有很多地方,一個村民只要在城市裡居留40天即可以擺脫隸農(villien)的身份而獲得市民(burgher)的地位。鄉村的織工和負販商人湧入城市的時候,各城市裡的司法機構已經經過調整,有對付因此產生各種的問題的能力,以後不必走上階級鬥爭的道路。同時,封建領主在市內所有者不過地租,地上房屋尚為市民所有貨幣日趨普遍之際,地租無法增殖,是以領主之控制及其影響只有愈為降低。在這些城市之中,尤以阿姆斯特丹一向被鼓勵與其他漢撒同盟(Hanseatic League)的城市競爭(漢撒同盟一般以德境波羅的海沿岸的自由市組成,但阿姆斯特丹也是成員),而活躍於國際市場。

促使荷蘭民國獨立近因為西班牙之宗教獄。查理五世1550年頒佈的詔令稱凡是任何人將若干新教邪說印刷、抄寫、保藏或傳佈,未經特准閱讀、講授或討論聖經者一律處死。如果表示懺悔,則男子斬首,女子活埋。至死不悟,則以火燒死。任何教會的法宮都有執行上述刑罰的權力,告官者可分得犯人十分之一財產。又準備成立新主教區以便將各地人民籠於更嚴格之管制。查理尚不能犒詔令全部執行,嗣位的菲力二世變本加厲執行,一時引起低地國家叛變。他又在這地區抽收貨物零售稅10%以支援其軍事行動,更引起當地民眾抱怨,於是宗教自由、地方自治和經濟上之齟齬各種問題糾成一團。

低地國對西班牙的抵抗成為一段綿長的歷史事蹟。首先即有菲力所派亞爾巴公爵(Alva)的來臨,事在1567年。他所執行的“血腥法庭”所判18000件刑案是當中發展之一部。英國對叛徒的援助引起西班牙艦隊全部出動徵英,世稱“無敵艦隊”(Spanish Armada),不意為海風漂沒。荷蘭之宣告獨立事在1581年。只是不到1609年的停戰協定,新民國無從覺得她的安全已有相當保障。還要待到三十年戰爭結束,各國在威士特法里亞(Westphalia)簽訂和約,荷蘭民國之成立才獲普遍承認,事在1648年,去首先之軍事衝突已81年。

各種演變互為因果一再觸發,不免產生不少當初無從料及的後果。低地國家南部為首先發難抵抗西班牙的地方,事後卻仍在哈布斯堡統治之下。獨立者為北部。喀爾文教派初由弗蘭德斯(Flanders)傳入,日後成了荷蘭人的宗教;而今日之比利時和盧森堡繼續信夭主教。另外一段意外的發展則是聯合省(荷蘭民國最初的稱呼)得到大量資本和技工的注入,以後她的紡織業有飛速的發展,奪走南方的優勢。

哈布斯堡的鉗制既已推翻,羅馬教廷的壟斷也已解除。喀爾文派的改革教會(Reformed Church)並沒有立即帶來宗教上的和平。在解釋“命定論”(Predestination)的時候,又構成所謂“抗議派”及“反抗議派”的衝突,可是兩派都無力號召充足的社會力量發動內戰。另外一段發展是,在抵抗西班牙的戰爭中,各地貴族站在人民這邊,戰後他們的產業大部喪失,雖然保有貴族頭銜,實際上已成了市民階級的僱員。在這情形之下,新國家除了一意在資本主義的道路上走之外,沒有其他的邏輯足為建國的憑藉了。所以這國家出生於北海之濱,從此專心注意貿易和海上的權威,認為這是立國的宗旨。它的民法經過一段提倡,特別注重私人財產權,與水上及國際間的施用。萊頓(Leyden)及尤特里特(Utrecht)兩處大學也供給了智囊,解決了當中思想上和技術上的問題。在今後一個多世紀內,阿姆斯特丹成為西方最前進的海運中心、海上保險業中心、商品的交易所和貨幣市場。亞當·斯密曾在《原富》以整節篇幅介紹阿姆斯特丹銀行的業務。這銀行是當日推進資本主義最有效的工具。

只是這民國的內地鄉村中各部分仍是出產奶油和乳酪的地區。各地根據過去之特許狀組成,內中的習慣法互不相同,於是只能以聯邦制維持。有了這兩級政府的伸縮性,很多不合時宜的法律無須明文廢止,以後就在用進廢退的條件裡被淘汰。同時新的管制方式也可因試驗而生。所謂“聯合省”不僅是由有獨立主權的7個省組成,而且每—省內有些市鎮尚儲存若干獨立性格。又如荷蘭印度公司是由好幾家公司合併而成,以後每一公司之後身自成一“廳”,保持著各別的董事會、船隻和航行的日期。荷蘭的海軍由5個不同的海上公署聯合構成。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