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位參與訴訟?”
沈心命說:“我認為,她應該是本案的一個證人。”
“噗……”章健新笑了,“沈心命,你也太業餘了吧?”
“什麼意思?”沈心命問。
李青青也轉過頭看著章健新。
“有你這樣的律師,真是給我們餘州律師界丟臉!”章健新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你現在才說要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早就過了法定期限了。”
李青青點了點頭,說:“章律師說得沒錯,這個案子是簡易程式,舉證期限到開庭當日也就是今天為止。所以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必須要在十天之前向法院申請。”
周雨在一旁聽得心驚膽戰。看起來,法官和對面的律師都知道一個法律規定,說證人出庭作證要提前十天向法院申請。按照沈心命立案時候丟三落四的尿性,肯定把這個規定忘了。
沒有想到,沈心命輕描淡寫地說:“是啊,這個規定我當然知道,不過我早就向法院提出申請了啊……”
“啊?”章健新有些傻眼。
“恩?”李青青也微微一愣。
“你什麼時候申請的?”周雨問。
“十天之前。”沈心命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