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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這大家都不會反對,糊里糊塗都覺得好就透過了,沒有仔細審議。反對黨沒有雞蛋裡面挑骨頭,執政黨也就不去看它到底弄了個什麼玩意出來。結果留了一個意想不到的巨大漏洞,後果十分嚴重。

這條法律有一個被隱蔽起來了的問題是對老冰這號還沒有犯法的人有威懾力,但是在已經犯法的情況下,它會誘發更加惡性的犯罪發生。

怎麼回事呢?酒後開車撞人了的情況,一旦被抓了現行,最高可能判20年有期徒刑。而這時從現場逃跑(英語叫“HIT AND RUN”,日語叫“蓿Г�嬰病保┑拇ΨJ親罡�7年有期徒刑。所以一旦酒後開車撞了人,千萬不能停,趕快跑,逃離現場以後再去投案自首(這裡不包括那種完全的蓄意HIT AND RUN犯罪,只是從一般人的角度說話)。那警察就很難證明肇事者撞人時已經喝了酒。就只能按HIT AND RUN處理。

而撞了人並不是說一定就把人當場撞死了,很可能只是受了傷,這時候停下來報警投案,那被撞的人就可能得救。但肇事者一逃跑就會耽誤搶救傷員的時機,使本來不是死亡事故的事故成了死亡事故。

1999年日本全國的HIT AND RUN事件是9 000件。而到了4年以後的2003年,HIT AND RUN事件急劇增加到18 000件,四年工夫翻了一倍。

登峰造極的案例好像是一次發生在大阪的事故,因為撞人的現場就有警察在場,無處可逃,肇事者才不得不停車,但是下車後的肇事者不是去事故現場,而是直衝旁邊的便利商店,買了瓶清酒一口就是大半瓶下去掩蓋掩蓋,完了對警察說是出了交通事故,心情太緊張得喝點什麼壓壓驚。你別看他做的那麼拙劣,但是一旦被起訴警察就是不容易證明他確實是酒後駕駛。

調查調查肇事者的行蹤足跡,倒是能弄清楚肇事者是否喝了酒,但是這樣做的司法開銷太大,而且除了很極端的事例以外,警察很難證明肇事者在事發時血液裡酒精含量超了標!也就無法以危險駕駛致死致傷罪對肇事者進行起訴。

到這時大家才想起來那個法律本身是不是就有問題了,一時間日本的所有傳媒又都開始炒作這個內容,不知道早幹嘛去了。

這個“嚴打”法律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不好用。想給誰定個“危險駕駛致死致傷罪”不那麼容易,所以這個罪名在更大的意義上只是個威懾武器。實際上不那麼好用。幾年前發生的一件案子最能說明問題。

2006年8月,在福岡市的一座跨海大橋上發生了一件交通事故。一輛坐了一家五口的汽車從背後被一輛酒後駕駛的汽車撞下大橋落入海中,年齡分別為4歲、3歲和1歲的三個孩子身亡,肇事者在繼續駕駛300米以後才停車,第二天才去警察署自首。這就是震驚全日本的“福岡海中大橋飲酒駕駛事故”慘劇。

這幾乎可以說是典型的事例,肇事車輛上乘坐的另一個人沒話說地受罰,事後給肇事者喝水以求減低體內酒精含量的人也受罰。但是對於肇事者本人怎麼辦?一審時檢察方選擇了“危險駕駛致死致傷罪”和“肇事後逃跑”這兩條罪名,但是福岡地方裁判所(相當於中國的中級法院)沒有認定“危險駕駛致死致傷罪”,而是認定為“事故致死”,因為檢察方主張“酩酊大醉”是事故的主要原因,而辯護律師主張肇事者本人只是“微醉”,事故的原因是肇事者注意力沒集中,結果法院就沒有按照“危險駕駛”的罪名定罪,只判了肇事者7年半有期徒刑。

但這件事因為影響實在太大,所以福岡高等裁判所(相當於中國的高階法院)駁回了地裁的判決,改用“危險駕駛致死致傷罪”判了肇事者20年有期徒刑。

凡事急不得,“欲速則不達”用在這裡可能正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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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二:撿錢不還要獲刑(1)

小時候老被要求寫“好人好事”。小老冰雖然不是壞人,可也沒法子老做好事啊,再說哪有那麼多好事可做呢,於是小老冰經常咬牙切齒地忍痛割肉,把從冰娘兜裡偷偷摸摸掏出來的一分兩分錢交給老師並說是從馬路上撿來的,其實當時真想去買個糖吃,不過卻突然想起了三大主義八項紀律還是三大紀律八項主義,“一切繳獲要歸公”,想起了敬愛的雷鋒叔叔,想起了敬愛的羅盛教叔叔,還不知道想起了誰,反正這麼著就把好不容易從冰娘那兒“繳獲”來的一分兩分錢交給了老師。那時候從來沒有想過那一分兩分錢的下落,現在回頭想起來多半是買成糖進了老師家孩子的肚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