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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部分

另外還得出示申請者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等有效證件,在明確無誤後,才能辦理。以上條件,當時孫均具備,但我們的確不知道她會捏造事實,我們是在確認她達到繼承條件後,才先發臨時產權證,以此證明房產是誰的。最後,這位人士對記者稱,孫領的房產證已宣告作廢。今後他們在工作中一定會吸取教訓,引以為戒,絕對不能再出現類似的差錯。這位負責人還指出:他們主要是根據陽江市公證處的公證來辦理的,所以責任不在他們身上,而應由公證處和出具“死亡”證明的派出所負主要責任。

第八章 一對七旬老夫婦的離奇遭遇第60節 惡兒媳謀財害“命”(4)

那麼,陽江市公證處對此事作如何解釋呢?公證處有關責任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頗為委屈地訴苦:說起來,我們也是有苦說出,這事怎麼能怪我們呢?如果不是有派出所的那份證明,我們能出具這樣的公證嗎?要怪只能怪派出所,因為我們主要是憑派出所出具的證明,並在驗證孫秀珠其他合法證件無誤後才出具了房產公證,所以有問題也只能找城東派出所解決。不過,對方承認,他們當時沒有認真對有關材料進行核實調查,這是不對的,是工作上的疏忽。但他們在瞭解事實後,已撤銷了公證。

據瞭解,作為司法部門,公證處在進行房屋公證時,應按照規範的程式,首先應憑房屋所有權證、繼承者所在居委會的證明、死亡者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證實死亡都屬實,同時公證處應到實地做認真的調查瞭解,力求規範完備,最後才能做出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具備或有疑義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給予協助。”但陽江市公證處憑當事人提供的一份不真實的證明材料,不做任何調查,就草率地做出財產繼承的行政書,以致造成曾傳耀夫婦的房屋被非法繼承,難道能推脫其有關責任嗎?

我曾特意就曾傳耀夫婦的戶口問題採訪了其戶口所在地——江城區漁洲派出所。該所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說:曾傳耀夫婦的戶口一直屬我所管轄。他們的生死證明應該由我所出具才有效,而其他的任何一家派出所都無權出具這樣的證明。這位負責人稱,居民死亡後,首先得有醫院的證明以及民政部門和居民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死亡證明,然後再由死者親屬親自往所轄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最後,派出所必須派專人前往調查,經屬實後才能辦手續,進行戶口吊銷。像這樣的事情關係到公民的生死問題,應特別慎重。同時,這位負責人還特意指出:城東派出所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證明”不是使用派出所的戶口專用章,而是行政印章,即使曾傳耀的證明是由他們出具,這個印也是無效的。

很顯然,此事的“罪魁禍首”應是派出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證明,那麼,派出所又會有怎樣的回答呢?城東派出所一位負責人對我稱,那份證明的確出自他們派出所,但是到底誰寫的目前還不知道。他稱此事發生後他們極為重視,的確是他們出現的錯誤,他們當即就迅速出具了新的證明。這位負責人還稱,他是1997年3月後才調到該所的,那份證明出來時他不在,所以對當時的有關情況真的是一無所知。他說,是不久前曾傳耀的律師來電詢問此事時,他才獲悉此事,當時,他很吃驚,並拿回影印件進行認真核查,證實“證明”真的是出自派出所。這說明以前的工作的確存在問題,他意識到此事非同小可,立即向市局的主要領導作了彙報。市局局長、政委、紀委書記等有關主要領導同志很重視,指令迅速調查清楚,妥當處理好此事,讓當事人少受損失。

當我舉著那份“死亡”證明上的字跡問:既然這的確是出自城東派出所,而且上面還有派出所的大紅印章,請問這上面的字跡到底是誰的呢?對方慌忙轉過頭,很是難堪地走開了。當我還想問及其他的具體事宜時,對方忙稱其他的事不便多說,最好到分局去找領導採訪。

那麼,誘發了以上那一連串奇特而又可笑事端的派出所證明到底出自誰人之手?那上面的城東派出所“公章”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1999年12月27日上午,我頂著寒意逼人的海風,在陽江市江城區公安分局採訪了有關負責人。這位負責人稱,此事發生後,市公安局和區分局領導均很重視,並透過多種途徑妥善處理好了曾傳耀夫婦的問題。隨後,市局將那份“死亡”證明上的“城東派出所”公章上交市公安局技術部門,後又送往廣東省公安廳技術部門鑑定。經省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