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辦教師;在此前提下,透過師範學校定向招生和“民轉公”,逐步將一部分優秀民辦教師選招為公辦教師;對經過培訓仍不合格的民辦教師要堅決、妥善地予以辭退,對超編人員也要辭退或者將其調整到缺編單位;要認真執行年老病殘民辦教師離崗制度。在千方百計保證農村學校師資需求的同時,堅決清退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鄉村自行錄用的所謂“計劃外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和清退“計劃外民辦教師”後,短時間補充不上公辦教師的,可以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嚴格考試,聘請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教師資格的人為臨時代課教師。聘請臨時代課教師要簽訂合同,明確規定聘期、權利、義務和待遇。透過調整整頓,逐步增大公辦教師的比重,減少民辦教師數量,進一步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 ;調整整頓工作要同合理調整學校佈局、定編定員以及民辦教師職務評聘工作結合起來,統籌考慮,相互促進。要根據就近上學的原則,在保證農村小學合理的服務半徑的前提下,調整學校佈局,精簡人員,提高辦學效益。要加強學校編制管理,按照學校規模和教學任務,核定教師工作量,定編定員。根據編制狀況,有計劃地調整或精簡多餘人員。 ;調整整頓工作要在穩定隊伍、調動積極性的前提下,從當地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進行,不搞一陣風、一刀切。要做好調整整頓中的思想政治工作。對辭退的民辦教師,由當地政府協調做好善後工作,儘量推薦他們到鄉鎮企業等單位工作。對年老病殘的離職民辦教師,要根據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使終身從事教育事業的民辦教師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二、加強制度建設,改善管理,使民辦教師工作規範化在調整整頓的基礎上,要加強民辦教師工作的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民辦教師的資格認定和考核制度、任用制度和檔案管理制度。經考核合格的民辦教師,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發給《民辦教師任用證書》。要建立健全民辦教師檔案,人事檔案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管理;業務檔案由鄉(鎮)政府教育部門或中心校管理。 ;要完善現行民辦教師的管理體制。民辦教師原則上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或縣鄉共管、以縣為主。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審定民辦教師的任職資格並任用民辦教師。鄉鎮教育部門負責民辦教師的考核、培訓、獎懲、待遇和鄉(鎮)內調配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鄉村和學校不得擅自任用或隨意辭退民辦教師。因自然減員、選招、考學等因素出現的編制缺額,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調配師範畢業生或從公辦教師中調劑補充,任何單位不得補充新的民辦教師。 ;三、大力加強民辦教師培訓,不斷提高民辦教師的政治思想和業務素質有計劃地對在職民辦教師進行培訓,是提高民辦教師政治業務素質和農村教育質量的根本途徑。要把民辦教師的培訓工作納入整個中小學師資隊伍培養、培訓總體規劃統籌安排,採取有力措施,使這一工作落到實處,抓出成效。民辦教師的進修培訓要從農村的實際出發,多種形式並舉,以在職自修和短期集中培訓為主。透過函授、廣播、電視、自學考試、專業合格證書考試、進修和教研活動等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培訓提高民辦教師。培訓的重點是中青年民辦教師。要在資格考核認定、晉級、選招公辦教師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環節,體現正確的政策導向,促進民辦教師積極參加進修提高。 ;民辦教師培訓工作要堅持政治、業務並重的原則。在業務培訓中,要搞好基本功訓練;在政治培訓中,要對廣大民辦教師進行廣泛深入的馬克思主義教育、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以及師德教育,努力培養又紅又專、為人師表的鄉村教師。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培訓基地和物質條件等方面為民辦教師培訓工作提供方便。要幫助民辦教師解決進修學習的實際困難,從政策上鼓勵民辦教師積極參加在職自學和短期離職進修。對由教育部門安排在職進修的民辦教師,要照發工資,報銷入學和結業的往返差旅費,符合探親條件的,可報銷探親路費。對於自修提高成績優異者給予適當獎勵。 ;四、進一步提高民辦教師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實現與公辦教師同工同酬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同是人民教師,同樣履行教書育人的光榮職責,在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上,沒有公辦民辦之分。他們目前在經濟待遇上的差別,要逐步縮小,逐步實現同工同酬。各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要真正做到“四個一樣”:政治上一樣待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