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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3部分

證券工作者,務必要勤奮學習認真思考證券知識。

另一個更為長遠的訊號,就是醞釀了六年的《證券法》終於在全國人大第六次會議上透過了。其實早在一九九二年,就由全國人大財經委起草了《證券法》,但其規範的內容卻與人大法工委正在起草的《公司法》發生了衝突。

按照立法程式,《證券法》得轉交給法工委去修改,雙方僵持不下,《證券法》也就擱置了下來。其實,中央一直對證券市場抱有猶疑態度才是《證券法》遲遲不出臺的真正原因所在。

正如當時一位中央領導所言,這個市場現在還看不清楚,問題沒有充分暴露出來,要暴露一段時間再看看情況。既然人大內部爭議很大,中央也樂於其不成。

但到了去年,中央定了加快立法的調子,在人大的全力推動下,《證券法》才迅速出臺。

範無病已經看過了這部《證券法》,從總體上而言,還是屬於比較粗線條的,裡面的政策用語模糊,比如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股票,炒作一詞是個俗語,卻難以精確定義。

又如上市由審批制改成核準制,看似用語很準確,可是卻看不出審批制與核准制的根本區別,無非是證監會成立了稽核委員會,讓官員和專家一起評議公司能否上市。但程式仍不透明,包括稽核委員會的人員名單保密,結果名單成了財經公關公司的競爭手段,把它賣給投行,後者就會逐一公關。

另外,對證券公司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綜合類和經紀類公司,這種資格制度也是毫無道理的。頗為諷刺的是,那些自以為有實力的綜合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