乎是指跟蹤報道狄克遜旅行的幾家報紙,但其實只有《新聞報》一家發社論
要求進行調查。內皮爾後來說的一段話更加直言不諱:“讓人來告訴我們到
何處去尋找真理和正義,而不是由我們自己去發現,這對我們是有害無益
的。”
報道尚德退出聽證會的那天,《新聞報》連續發出兩條標語。第一條是:
“尚德退場——說‘你們對斯氏不公平’。”後一條說:“委員會瓦解,尚
德怒斥皮內爾。”那天先後印發的各版報紙均保持統一的標題:“尚德控訴
內皮爾——說‘這些委員不勝其職’。”裡維特一整天與默多克保持密切聯
系。第一條標語發出時默多克是知道的,而第二條是他自己起草的,“委員
不勝其職”的標題也是他建議寫出的。作為報紙主編,裡維特後來接受了發
表標語的法律責任。
尚德退出聽證會後,委員會曾為此休會
10天。聽證會復會後,協助委員
會工作的檢查官聲稱有人企圖在尚德退場的問題上混淆視聽,並以此為藉口
攻擊委員會成員。
攻擊委員會成員。
這是明白無誤的警告!《新聞報》隨即發表題為《讓我們澄清事實》的
評論作為答覆。評論承認,標題中引號內的引語並非尚德的原話,併為此表
示遺憾。評論接著說,標語所言“。。尚德怒斥內皮爾”應為“尚德攻擊內
皮爾”。這個評論是默多克親手起草的。但《新聞報》的麻煩還遠未了結。
皇家檢查官說:”報紙試圖參與審判,這是十分危險和惡劣的事情。”默多
克和裡維特的麻煩終於來了!
1960年
1月
19日,皇家檢查官就有關尚德退席的報道對裡維特和新聞
集團提出指控:被告人發表了煽動性的誹謗文字,並且是在明知這種誹謗不
屬實的情況下發表的。每個被告均被指控犯有九大罪狀,並被命令在
1月
25
日前去見地方行政法官。
檢查官起訴的理由是:被告說法官對某人“不公平”,這是對法官的“嚴
重”誹謗;說委員會“瓦解”了,而實際情況是委員會不過是休會,以便為
斯圖爾特尋找新的辯護律師;說尚德“怒斥”內皮爾,但事實並非如此,這
證明其用意是惡毒的。檢查官提問的第一個證人是《新聞報》辦公室主任,
由於他拒絕回答一長串問題,結果被拘留。第二個證人是默多克的私人助手
肯·梅,接下去是報紙的新聞編輯。第五天,默多克接受提問,但他對一系
列問題拒不回答。
由一名法官主持並有一個陪審團出席的審判於
3月
7日開庭。裡維特和
新聞集團分別由各自的律師代表出庭。檢察官再次提問作為證人的《新聞報》
工作人員。這些人提供了對其老闆和主編有利的證詞。例如:報紙通常使用
引號來概括一件事,儘管引用的不是說話人的原話;在新聞上“怒斥”幾乎
是“批評”的同義詞。八天後,法官通告陪審團說,被告不是惡意煽動的,
但是否發生了誹謗則由陪審團決定。
審判閉庭前,裡維特在被告席上發表不作宣誓的供述。經默多克許可,
他透露了他的老闆在那些引起爭議的出版物背後扮演的角色。裡維特的辯護
律師在總結髮言中暗示,檢察官的指控具有政治背景,起源於政府的報復。
陪審團決定,被告沒有犯知情故意誹謗罪,但他們對“尚德退場。。”
那條標語是否具有誹謗性質看法不一。這樣,九大罪狀只剩下一條了”現在
由政府司法官員決定,是進行重新審判還是撤回起訴。6月初,訴訟正式中
上,這場官司告一段落。兩天後,《新聞報》發表社論說:報社從未暗示皇
家委員會的成員不具備裁斷斯圖爾特案的資格。並且,《新聞報》認為,在
南澳大利亞法官匱乏的具體情況下,法官不得仲裁針對自己的申訴這一規則
應該靈活執行。與《新聞報》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