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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眾所周知,朱爾典在炎熱的夏晚,甚至在租來的中國寺廟中單獨就餐時,也

穿得很正規。在周圍農村漫步,使這些歐洲遊客能比任何時候更接近中國民

眾的日常生活。

有娛樂,當然也有工作。在 1900 年 10 月至 1920 年 5 月期間,外交使團

舉行了 219 次正式會議。外交官們在一起無休止地考慮印花稅、貨幣流通、

貨幣危機和其他財政事項;考慮商業、航行和條約港口等問題;考慮租界的

事務;考慮上海的會審公廨;考慮外交人員和領事館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特權;

考慮辛亥革命及其餘波;顯而易見還要考慮公使館區本身的管理問題。

外交壓力

在治外法權和“不平等條約”的制度下,外交使團及其在條約口岸的領

事館的屬員實際上可以認為是中國政府的組成部分,具有對在華外國國民民

事和刑事的排他性的裁判權。公使們藉故生端地警惕著一切違反條約的真實

的或想象的情況——不但指字面上的違反,而且指精神上的違反;而在南京

條約締結後的幾十年積累起來的先例中,所指的精神已成為對締約列強權利

含糊而任意地進行解釋的那種精神。每當外國人的地位及其利益可能受到中

國政府某些行動的影響時,列強就幾乎會斷然對外交部或其他部門施加足夠

的壓力。它們聲稱受到直接損失而百般進行交涉,而且很少同意適度的賠償。

對這些“侵犯利益的行動”“負責”的官員受到肆無忌憚的指責。它們像要

求撤消在長江和珠江航行的障礙那樣,也毫不猶豫地屢次企圖要求鎮壓那些

所謂辱罵外國人的出版物。它們花了很多時間和力量,攻擊中央政府或地方

政府授給或可能授給其他強國排他性的特許權或與之訂立合同的行動。前美

國公使田貝在 1906 年寫道:“在歐洲國家,如果他試圖做這些事情中的一小

部分,他就會拿到護照離任。”①田貝公使還指出,駐華公使(由於受到“大

報”中所表達的國內輿論的壓力)“不得不假定,在一切案件中,他的同胞

都是對的,中國人都是錯的。如果公使對被說成是涉及他同胞的實質性權利

的任何問題,膽敢深究是非曲直,那就被認為是他思想上軟弱和道德上糊塗

的強有力的證據。”①

但是,大國的外交代表在影響中國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方面,遠不如

他們所認為的那麼有效。晚清及後來的民國的官員有非常多的辦法來對付,

他們可以拖延、裝糊塗,最後是公開抵制一個西方強國的糾纏。由於民族主

義意識和無條件地維護主權的願望不斷地先是滲入晚清的官僚集團,然後是

滲入其民國的後繼者,這種抵制態度有所發展。就 1913 年的善後貸款一事而

言,幾個債主認為,透過讓公債司的一名外國指導參加支付過程,它們就可

以影響袁世凱如何分配借入款。在列強爭著讓其國民擔任顧問和審計時,最

① 田貝:《中國及其人民》,1,第 91 頁。

① 田貝:《中國及其人民》,1,第 99 頁。

後的貸款協定實際上被拖延了下來。事實上,外國的審計和會計只知道袁世

凱認為合適的東西。

追求某些要求所表現的這種態度(這些要求常常是以中國含糊的宣告為

依據,而宣告又常常是在外國的壓力下作出的),與給予某些幸運的特許權

所有人的實際利益相比,從根本上說對中國的主權更加有害。一個很能說明

問題的例子是,美國堅持要參加 1909 年計劃中的湖廣鐵路的貸款。張之洞在

1909 年 6 月剛與德、英、法三國的銀行集團談妥了一份貸款協定,這時(在

摩根公司、庫恩和洛布公司、紐約第一國家銀行和花旗銀行的鼓動下)塔夫

脫總統發給攝政的醇親王一封私人電報,要求也讓美國銀行團投放一份貸

款。美國的要求是基於 1903 和 1904 年中國政府對美國公使康格所作的所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