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工作卻更繁重;否則工人就情願住習藝所,而不願在外面過那種可憐的生活了。住習藝所的人很少見到肉,特別是鮮肉;吃的多半是土豆、最壞的麵包和燕麥粥,啤酒很少,或者根本沒有。甚至監獄裡一般的伙食也比這裡好,因此,住習藝所的人為了能夠進監獄,就常常故意犯一點罪。而實際上習藝所也就是監獄。不做完分內的工作就不能吃飯;想進城得事先請假,但準與不準要看他的品行或者管理人對他的意見;抽菸是禁止的;即使在所外也不準接受親戚朋友饋送的東西。這些窮人穿著習藝所的制服,完全聽管理人的擺佈。為了使他們的勞動不致同私人工業競爭,分配給他們的工作多半是沒有用處的;男人砸石子,並要砸得像“一個身強力壯的男人緊張地工作一天所能砸的一樣多”;女人、小孩和老頭拆開舊船索,這是幹什麼用的,我已經忘記了。為了使“多餘的人”不能繁殖,為了使“德行敗壞的”父母不致影響自己的孩子,家庭被拆散了:丈夫、妻子、孩子分別被安置在各幢房子裡。他們很少能夠見面,只有當主管人認為他們很規矩的時候,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見見面。為了使這些巴士底獄中的貧窮傳染病完全和外界隔絕,住在裡面的人只有得到主管人的許可才能在特別的會客室裡會客,總之,只有在主管人的監視或許可下才能和外面的人接觸。
按法律規定,食物應當是衛生的,待遇應當是人道的。但是法律的精神太明顯了,以致要實現這種要求是根本不可能的。濟貧法委員會的委員們和整個英國資產階級如果認為可以只實行原則而避免其必然的後果,那就錯了。法律條文對住在習藝所裡的人的待遇所做的規定,是和它的全部精神相牴觸的。既然法律在實質上是把窮人當做犯人,把習藝所當做懲治犯人的監獄,把住習藝所的人當做法律以外的人,當做人類以外的人,當做一切醜惡的化身,那末,任何與此相反的命令都無濟於事。實際上官吏們對付窮人時不是按照法律的條文而是按照法律的精神。我在這裡舉幾個例子。843年夏天,在格林威治的習藝所裡有一個五歲的男孩由於某種過失而被關在停屍房中,整整關了三夜,晚上他只好睡在棺材蓋上。在海恩的習藝所裡,有一個小女孩因為夜裡尿床也受到同樣的懲罰。這種懲罰方法在這裡顯然是經常採用的。這個習藝所位於肯特的一個最美麗的地區,但是有一個特點,所裡所有的窗子都向院內開,直到不久前才開了兩個向外的窗子,使所裡的人也可以看一下外面的世界。有一個記者在“彩色雜誌”上描述了這件事,他的文章是用下面的幾句話結束的:“如果上帝懲罰人的罪過,就像人們懲罰人的貧窮一樣,那末,亞當的子孫們該是多麼可憐呵!”1843年11月,萊斯特有一個人剛從考文垂的習藝所裡放出來兩天就死掉了。這個習藝所對待窮人的情況是令人氣憤的。上面談到的這個人叫做喬治P羅伯遜,他的肩部受了傷,但根本沒有得到治療。習藝所要他去壓抽水機,他只好用那隻健康的手來壓。他吃的是習藝所裡的普通伙食,由於傷口得不到護理而引起身體虛弱,所以他根本消化不了這種食物。他一天天地衰弱下去,但是他愈訴苦,受到的待遇就愈壞。羅伯遜的妻子也住在習藝所裡,她想把自己的一小份啤酒讓給丈夫,竟捱了一頓罵,並且被迫當著女管理人的面把它喝光。羅伯遜病了,但是就在這個時候對他的待遇也沒有好一些。最後,根據他的請求,他們夫婦倆一起被放出來了,他離開習藝所時還捱了一頓臭罵。過了兩天,羅伯遜就在萊斯特死掉了。
據驗屍的醫生證明,他是因傷口未得到護理和身體衰弱無法消化食物而致死的。當他離開習藝所的時候,才交給他幾封附有匯款的信,這些信已在習藝所的辦公室中壓了六個星期,並且按照這個習藝所的規矩,都已被主管人拆開看過了!在北明翰的習藝所中發生了一些非常可恥的事情,所以1843年12月不得不派出一個官員去調查。他查明,有4個流浪漢(trampers——我們在上面已經解釋過這個名詞)G被剝光了衣服關在樓梯下面的禁閉室(blackhole)裡;他們在這裡已經被拘留了八天到十天,他們常常捱餓,每天在午前吃不到一點東西,而且又是在最冷的季節裡。有一個小男孩坐過這個習藝所裡的各種各樣的禁閉:先是被關在一間又潮溼又狹小的拱形的儲藏室裡,後來有兩次被關在禁閉室裡,第二次被關了三天三夜;以後又在更糟糕的舊禁閉室裡關了同樣長的時間,最後竟被送到流浪的失業者特別禁閉室去,這是一個放著木板床的、又髒又臭的洞穴,這位官員去調查的時候,還發現兩個穿得破破爛爛、凍得縮成一團的男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