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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你不賄賂他行嗎?”(《潛規則?身懷利器》)

張居正總結這種官場現象的一句原話是這樣的:“非祈其作福,蓋畏其作禍也。”(《張太嶽文集》卷十八)意思是說,不是祈求他們賜給你福利,而是害怕他們給你製造禍害。兵部書吏——一個小辦事員而已,卻使得那些地位比他們高得多的將校向他們行賄,只是因為書吏們可以在辦事過程中給你製造一些麻煩——他不能增加你的福利,但是可以減少你的福利,所以你必須轉讓部分福利給他們,以換取他們不傷害你的權力,這便是“合法傷害權”。 不過,張居正的話也可以做另外一種理解。

吳思說:“這個故事有個時代背景:當時將校們很少有不冒功的。號稱斬首多少多少,其中多有假冒。追究起來,他們砍下來的很可能是當地老百姓的腦袋,所謂濫殺無辜。如果沒人較真,這些腦袋就是戰功,大家升官發財,萬事大吉。如果有人較真,這些腦袋就可能成為罪證,這幫將校罪過不小。所以,將校的命運確實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掌握在那位小吏的手裡,儘管他的官未必及得上人家手下的一個排長。”

這麼說來,說書吏加害將校可以,說書吏賜福/利給將校也未嘗不可,因為他們如果較真,真的去仔細核查材料,未必不能發現將校做偽的漏洞,而現在他們只是要你給他一點賄賂,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你透過,這對將校們到底是福還是禍、是利還是弊呢?很顯然,如果將校們據實報告,得他應得的那份獎勵,而書吏要他們行賄,這是減少了他們的正當福利,從這個角度看來,書吏們運用的的確是“合法傷害權”。但是,假如將校們不是據實報告,本來就有許多水分,那麼書吏們得了一點錢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讓將校們申請獎勵的報告透過,那等於是增加了將校們的福利,這時書吏運用的就是“合理賜福/利權”了。

就詞彙的運用來說,“合法”恐怕未必,因為索賄無論怎麼說都不能說是“合法”,所有做弊的行為都是明文規定不合法的,所以不如用“合理”。書吏們這麼做是合乎辦事之理的,也是合乎他們花錢買個職位(中央衙門書吏的職位要花不少錢去買,這項花費在地方上叫做“頂首銀”)要想辦法撈回來的理由的,更是合乎將校做弊而他們知道情況要求分享好處的合理要求的。。 最好的txt下載網

一 影響他人福利的能力(2)

兵部書吏的這種行為,在明清時代是一種普遍現象,所索取的賄賂,有個專門的名詞,叫做“部費”。也就是說,下級官吏到中央六部等衙門辦事,要給辦事人員好處費,這就叫“部費”。兵部主管部隊軍官的人事任免、升調敘處(題升、調補、議敘、議處),和吏部(類似國家人事部或中央組織部)主管文官的人事任免、升調敘處相似,所以靠山吃山,兵部書吏和吏部書吏都會在辦事過程中弄點花招得點好處。實際上,他們的好處遠遠沒有戶部(相當於財政部)和工部(類似建設部)的書吏多,因為戶部和工部的書吏經手錢糧報銷,因此有更多獲取“部費”的直接機會,“部費”的多少甚至已經形成了慣例,比如報銷一千兩抽五兩或十兩。

那麼,中央部門的書吏憑什麼獲取“部費”呢?自然是在辦事過程中援引有關規定(“例”),對辦事結果施加不利或有利的影響,左右辦事程序。對此,清代的人有一個總結,叫做“吏、例、利”〔1〕——意思就是吏援例以求利。那麼吏援引不利的“例”的時候,就是“合法傷害權”,援引有利的“例”的時候,就是“合理賜福/利權”,而決定援引什麼樣的“例”,取決於你給他多少“利”——“部費”。晚清學者馮桂芬總結說:“夫所謂可不可者,部費到不到也。”(《校邠廬抗議?易吏胥議》)就是說,他讓你透過(“可”)還是不讓你透過(“不可”),就看你給不給“部費”。你給了“部費”,他可以去找讓你透過的“例”,你不給“部費”,他就去找不讓你透過的“例”。

這樣,明清時代社會上就出現了一個說法——“未去朝天子,先來謁書手”(李清《三垣筆記》)。這話的意思是說,到北京去辦事,比如奏銷錢糧,去見皇上(天子)之前,先要去見戶部的辦事人員(書手)。只有先擺平了他們,讓他們對你的奏銷賬簿放一馬,那樣才會順利。否則皇上不可能看你的賬簿,戶部的長官——部長、司長們也沒有時間稽核你的賬簿,你什麼時候能夠把事情辦完就很難說了。所以,真正的權力轉移到了“書手”的手上。如果你給了他們好處,他們可以幫你把沒有做好的賬瞞過去;如果你不給他們好處,他們也可以在你的賬簿中找出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