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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部分

些奸細就有些礙眼。看來這茬已是如哽在喉,不挑出來是不行的了。

一眾人等聚集起來把天井擠得密密麻麻,丁一看了也不禁愣了一愣,不覺這宅院裡花匠廚娘等等加在一起竟有近百人。丁一抖了抖袍裾往堂前的椅子上坐了下去,這時便聽邊上雪凝輕聲說道:“老爺,茶。”

丁一側過身子接了,不經意間握著雪凝那春蔥般的手指,在這近百人面前雪凝不禁俏臉發熱,只想把手抽走,丁一卻大大方方握著她的手,對她說道:“望著我。”雪凝不得已只好轉過頭來。

“端茶送水也是你做,搬椅抬桌也是你做,據我所知每天下午煮的綠豆湯也是你去廚房提出來的,我叫你管事,卻不是叫你一個人做完這百來人的事。”丁一持著雪凝的柔荑,將她往身前一帶方才鬆開,卻對她道,“你不會管事,便學著就是。”

望著黑壓壓的百十人,丁一把腿橫在扶手上,胳臂支在另一邊扶手正好託著腦袋,笑著問道:“剛才我與雪凝說話,是誰在下面發笑來著?自己站出來,有賞。”下面吱吱喳喳,如許多蚊子在飛,卻是一眾僕人交頭接語,偏偏便是沒有人站出來。

丁一也不為意,卻是笑著對身前雪凝問道:“這些人裡,有多少是僱工?”僱工與簽了賣身契的奴婢性質還是不一致的,儘管丁一對大明律不太清楚,前世警隊呆了幾年,這種道理還是明白的。

雪凝對於這個卻是知道,連忙答道:“回老爺的話,這裡都是簽了投到文書或是入贅文約的。並且男女各立有連名戒約。”丁一有點不太明白,便教雪凝去取來看,天井裡那些下人交頭接耳的聲音愈來愈大,也有人站得乏了,乾脆找個牆角坐了下去。

這一人帶頭,便有人跟從,於是或坐或臥亂糟糟一大片,丁一隻慢慢喝著茶臉上笑意不減,也不曾訓斥他們半句。雪凝回來得極快,一個碩大的描金木箱抱在胸前,丁一示意她放在地上,取了一份出來看,只見上面寫著:

“立婚書人錢大福今憑媒原用財禮銀買地僕陳二舉男……年方拾伍歲自願出賣與金魚衚衕丁一下為僕。憑媒叄面作時值財禮銀貳兩壹錢整其銀婚約等書當日兩相交付。其僕出賣之後一聽買人隨即領去用日後成人長大娶妻完聚丁家住屋並無回宗異說。今恐無憑立此婚書為照”下面是日期、出賣人押記、僕人押記、中人押記等等。

所謂婚書,其實就是賣身契約!

王振要把這豪宅美女僕人賞賜給丁一,下面那些領命去的走狗,可以說是挖空心思,幾乎把事情辦絕了。

明代對於百姓家裡蓄養奴僕,是有規定的,一品大員能蓄養多少僕人、伯爵之類的勳貴又能蓄養多少僕人都是有嚴格規定,這叫上下有別;不符合這種標準的人,例如丁一隻是秀才功名,所以如果蓄養奴僕近百人,絕對就是僭越逾制,那麼如果有人告發,丁一就有罪了,養的僕人不合身份,是要謀反麼?

那怎麼辦呢?

於是辦事的人,就把賣身契約弄成所謂婚書、投到文書,名義不同,性質一致。例如上面那婚書,就提到“出賣之後,一聽買人隨即領去”聽人使喚明確了義務,後面又是“長大娶妻完聚丁家住屋,並無回宗異說”不能認祖歸宗了,這不就是賣身契麼?

而雪凝取來另一張叫做“連名戒約”的,上面則就寫著:“……不服主公約束,糾眾倡亂。經家主呈告官處治蒙縣主開恩不深重究押令當堂寫立連名戒約。身等自知前非悔過自新,磕求家主仍復收留。嗣後永遵約束小心供役再不敢糾眾抗拒……”下面是日期、文書之中提到一眾僕人的押記、官府押記等等。

便幾乎就是賣命文書了,而這份連名戒約,則是說這些僕人以前反抗過丁一這家主,經官府判決之後,他們全都連坐,如果有一人再反抗家主,其他人都要追究責任。

明代自然不是如元清亡國時期一樣,奴婢可以任意打死。但不論哪個封建朝代,對於惡僕欺主,官府必定是重罰的;至於立下連名戒約之後,家主若再上告,那就不是一般事情了,杖個幾十、一百,流放邊遠之地沒什麼出奇。

不過丁一併不打算去衙門告這些僕人,他把那文書交給雪凝教她收好,指著方才自始至終老老實實站著的十幾個僕人侍妾,對他們說道:“你們且站到雪凝身旁去。”卻對其他那些僕人笑道,“怎麼樣?商量好怎麼把這宅子賣掉,分了錢各自天涯亡命沒有?你們若是想逃就快逃,一會我去衙門告惡僕欺主,大約你們就逃不了了,別忘記都簽了連名戒約的,等著徒嶺南吧。”

丁一的聲音不大,但在他跟前那些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