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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部分

論》中,沒有對資本的所有者和對企業進行組織和經營的管理者或“承辦者”進行正式的劃分。薩伊注意到資本家和“承辦者”的作用與職責是不同的,即使在這兩種角色集於一身的情況下也是如此。薩伊不滿意以前使用的“承辦者”(undertaker)和“促進者”(promoter)這樣的詞語,於是創造了一個新的表達方式“企業家”(entrepreneur)。薩伊在1800年時曾經這樣說過,企業家“將資源從生產力和產出較低的領域轉移到生產力和產出較高的領域。”在這裡,我們看到薩伊不僅把“企業家”與所有權分離開來,而且,他將提高生產力和產出的職責賦予了企業家。

最早將企業家作為獨立的生產要素提出並進行研究的是英國經濟學家阿爾弗雷德?馬歇爾(Alfred Marshall,1842~1924年)。馬歇爾在其著名的《經濟學原理》(1890年)中系統論述了企業家的作用。他認為; 一般商品交換過程中,由於買賣雙方都不能準確預測市場的供求情況,因而造成市場發展的不均衡性,而企業家則是消除這種不均衡性的特殊力量。企業家是不同於一般職業階層的特殊階層, 他們的特殊性是敢於冒險和承擔風險。

構建“企業家社會”:每一個公民的責任(2)

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1883~1950年)對企業家研究最有影響力,他發展了馬歇爾的理論。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經濟發展理論》一書中指出,企業家就是“經濟發展的帶頭人”, 也是能夠“實現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的創新者。熊彼特將企業家視為創新的主體,其作用在於創造性地破壞市場的均衡(他稱之為“創造性破壞”)。他認為,動態失衡是健康經濟的“常態”(而非古典經濟學家所主張的均衡和資源的最佳配置),而企業家正是這一創新過程的組織者和始作俑者。透過創造性地打破市場均衡,才會出現企業家獲取超額利潤的機會。

熊彼特首次突出企業家的創新性,但是他認定企業家是一種很不穩定的狀態。他認為; 一個人由於“實現新的組合”而成為企業家,“而當他一旦建立起企業,並像其他人一樣開始經營這個企業時,這一特徵就馬上消失”。因此,企業家是一種稍縱即逝的狀態。按照他的定義,一個人在他幾十年的活動生涯中不可能總是企業家,除非他不斷“實現新的組合”,即:不斷創新。簡言之,創新是判斷企業家的唯一標準。

創新是企業家的標誌

德魯克對創新與企業家精神的研究始於20世紀50年代中期。經過30餘年的研究和實踐,他於1985年出版了這部《創新與企業家精神》。在該書中,德魯克回到了薩伊對企業家的定義,同時又發展了熊彼特的理論。他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來定義企業家和企業家精神。在德魯克看來,“企業家”(或“企業家精神”)就是:(1)大幅度提高資源的產出;(2)創造出新穎而與眾不同的東西,改變價值;(3)開創了新市場和新顧客群;(4)視變化為常態,他們總是尋找變化,對它作出反應,並將它視為機遇而加以利用。

綜上所述,在德魯克眼中,“企業家”(或“企業家精神”)的本質就是有目的、有組織的系統創新。而創新就是改變資源的產出;就是透過改變產品和服務,為客戶提供價值和滿意度。所以,僅僅創辦企業是不夠的。一個人開了一家餐館,雖然他冒了一點風險,也不能算是企業家,因為他既沒有創造出一種新的滿足,也沒有創造出新的消費訴求。但同樣在餐飲業,麥當勞的創始人雷?克羅克卻是傑出的企業家,因為他讓漢堡包這一在西方很普遍的產品透過連鎖的方式進行標準化生產; 大大提高了資源的產出,增加了新的消費需求; 影響了人們的生活。

德魯克同時也告訴我們“企業家”(或企業家精神)與什麼無關:(1)企業家(或企業家精神)與企業的規模和性質無關。無論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無論是私人企業還是公共部門(包括政府部門),無論是高科技企業還是非科技企業都可以有企業家,也可以具備企業家精神;(2)企業家(或企業家精神)與所有權無關。無論是企業所有者,還是職業經理人,還是一個普通職員,都可以成為企業家,並具備企業家精神;(3)企業家與人格特性無關,他們不是在“專注於冒險”,而是“專注於機遇”。在書中,德魯克用他慣用的辛辣諷刺口吻說道,“企業家精神之所以具有‘風險’,主要是因為在所謂的企業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