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研管理】 ;; ;;……
學校營造民主、自由、科學的研究氛圍,構建對話、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勵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學校鼓勵教師著書立說。
 ;;第五章 ;; ;學生
第三十四條 ;; ;【學生入學】 ;;凡被本校錄取或轉入本校學習的學生即取得本校學籍。
(學校實施 ;;小學、初中、高中 ;; ;;三 ;; ;階段的義務教育,按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招收學校服務區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實行秋季始業。不屬學校服務區內的新生,按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入學手續。)
第三十五條 ;; ;【學生權利】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班級管理,評議學校工作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學生權利包括: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獲得學業資助權、獲得公正評價權、申訴與訴訟權等。
第三十六條 ;; ;【學生義務】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中小學生守則》,遵守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學生行為規範要求;
(二)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參加集體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承擔在學生自治活動中當選職務的相應職責;
(五)愛護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學生基本義務包括:遵紀守法、養成良好品德、努力學習等。第三十七條 ;; ;【學籍管理】 ;;學校按照省、市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籍檔案,嚴格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程式。
學校對修完修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科學習業績合格的學生,准予畢業。
第三十八條 ;; ;【學生評價】 ;;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九條 ; ;;【學生獎懲】 ;;學校對德智體美諸方面均表現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或進步顯著的學生,予以表彰和獎勵,並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學校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予以批評教育,並可對情節嚴重者給予相應處分。
【學生膳宿】 ;;學校對偏遠地區、路途遙遠無法當日往返上學的學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國家標準的膳宿條件。
第四十一條 ;; ;【學生資助】 ;;學校對符合入學條件而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透過助學金等形式提供資助。
第四十二條 ;; ;【學生自治】 ;;學校建立學生會組織,保障學生自主管理和學生合法權益。 ;;學生幹部一般透過民主選舉產生。
學校支援學生自治,鼓勵學生參與校園民主管理,透過選舉、演講、辯論等方式在校園內學習民主生活方式,培養現代公民素養與健康人格。
第四十三條 ;; ;【學生評教】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評教、評校制度,支援學生參與班級和學校的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四條 ;; ;【學生權益維護】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的合法權益,學校及教職工應當做到:
(一)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充分發展。不得歧視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