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被拆遷戶千萬不要以為這樣就可以學習外國的那些“釘子戶”誓死不挪窩了。因為那樣,剛才還滿臉堆笑循循善誘的面目馬上就會變成厲聲恫嚇:“誰影響**發展一陣子,我就影響他一輩子”。
而且,不挪窩的作法也不是筆者寫這本書的目的所在,這本書的宗旨就在於幫助被拆遷人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利益。憑良心說,儘管這與我們理想中的公平還有很大一段差距,但卻是非常無奈和最現實的作法。
同時,筆者也不贊同“可以”在這裡的用法。因為當涉及到軍事基地這些攸關國家安全的公眾利益的時候,就是應該說“必須”要徵收的。但如果真正是依法執行的話,土地使用者是有權抵制的。因此,“可以”也是有其不合理性的。
那麼,怎樣才能讓不應該具有妥協性的必須執行,而又能在可妥協的地方能尊重老百姓的個人意願呢?關鍵的問題是如何來界定“公共利益”,明確必須徵收拆遷的範圍,以確保讓該“必須”徵收的必須徵收,該“可以”徵收的可以徵收。
但是,因為長期以來,對於“公眾利益”的定義,始終沒有一個標準,而在實際操作中又無法迴避對公共利益的判斷,所以在社會各界的分岐很大,由此在拆遷工作中引起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的矛盾和衝突也愈演愈烈。
那麼究竟應該如何來定義“公眾利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