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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6部分

程高的**案中,令人深思的是,儘管舉報人郭允最終取得了勝利,將程高舉報到了御前,但他舉報所付出的成本,遠遠大於程高打擊報復付出的成本。郭光允不但付出了長達八年的時間成本,而且付出了遭受殘酷迫害的巨大成本,被非法關押,被非法勞教;再後來是被開除官職,其家人親朋近二十多人先後受到牽連,精神遭受打擊的同時,身體也遭受摧殘。

呂布高度關注的是,舉報有關官吏貪腐而付出巨大成本的並非只有郭允、陳青兩人,在這個東漢時期是一種普遍現象,有些民眾舉報郡太守貪腐,甚至被太守滅其全家。陳青、郭允這些人付出如此巨大的舉報成本,換來的是什麼呢?換句話說,打擊報復摧殘舉報人付出了多少成本呢?

呂布長嘆道:“正義受到非正義的撲殺,我們朝廷大臣不得不深刻反思民眾檢舉權利保障的問題了。”

田豐嘆息道:“其實具體到民眾的檢舉權,在大漢律法裡早有確認,但對包括檢舉人在內的證人及其親近屬的安全保障,防止受到打擊報復方面卻沒有做任何規定,所謂的檢舉權利便是一紙空文。而落實到實處,有關衙門往往對涉嫌的貪腐官吏保護有加,卻刻意地忽視舉報人、證人、被害人的人身財產保障,如此一來,反腐志士屢遭報復也就不難理解了。

而一直以來,由於憚於打擊報復,很少人願意站出來揭發眼前貪腐官吏的醜惡行為。再加上有關衙門反腐時都非常被動,當無人檢舉時,他們一般不會主動查處,即便主動查處,在取證階段時,由於民眾畏懼被打擊報復,常常缺乏關鍵證人或證據,有關衙門關往往最後不得不放棄調查,因此,很多**行為就堂而皇之地大行其道。”

呂布眉頭緊鎖,毅然決然道:“如此看來,建立民眾檢舉權的律法保障已經迫在眉睫,著你們御史臺、廷尉、內閣刑部必須儘快制訂保障公民檢舉權力的良法,已經制訂的律法必須得到嚴格執行,只有這樣,確保民眾監督具有權力了,才能使權力受到監督,讓更多的**官吏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不斷推動我們的反腐大業。”

呂布讓陳琳的大漢日報做了一番民意調查,看民眾是否有意願去檢舉官吏的貪腐行為,結果在呂布意料之中,因為這將近兩百年來東漢有關衙門在保護檢舉人上十分無力,使得民眾都心灰意懶,都抱著明哲保身的態度,都不敢或懶得去主動舉報那些官員的貪腐行為。

呂布決定在自己一力建成的反**制度,建立一項切實有力的檢舉人保護制度,要切實保護檢舉人的權益,切實消除檢舉人的後顧之憂,才能調動全社會的力量監督官員的**行為。

呂布在這項檢舉人保護制度裡鮮明提出,若有涉嫌貪腐官員打擊報復檢舉人,該名官員罪行加倍,官員家產分一半給檢舉人。

當然保護只是一方面,只是讓檢舉人消除了後顧之憂,如果沒有切實的鼓勵機制,就不能動員全社會的力量去監督官員的貪腐行為,而缺乏全社會的監督,官員體系縱然一開始有多麼地清正廉潔有多麼地艱苦奮鬥,過上四五十年,一定會貪腐到無官不貪的糜爛邊緣。

所以呂布在確保自己的權力無比鞏固,好似開國時期的朱元璋那樣,他才提出這樣的反腐制度,檢舉人分享罰金,規定檢舉官吏以及其他行業任何有權力者貪腐行為有效者,可以分到貪腐者抄沒家產的一部分,比例是按照檢舉的情況而定,從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五十不等,這項政策的具體執行者是御史臺。

為了取信於民眾,御史臺遵照呂布的意旨,從呂布執政的光禧元年開始算起,把一千多名曾參與檢舉官吏貪腐的民眾集中到洛陽宮城外,當著數十萬民眾的面,向那些檢舉人發放分成獎勵。

呂布這一個舉動一下子贏得了最廣大民眾的支援,民眾都對呂布反腐的堅定堅決深信不疑,原本被一些世家輿論影響的民眾都堅決地支援呂布。

但有一些官吏貪婪成性,以為呂布此舉是斷了他們的財路,開始跟有些世家大族、袁紹、劉備等人暗中勾結,對於這樣的官吏,呂布早有準備,即便這些官吏麾下人物不為了賞金而出賣他們,呂布麾下的情報部門也早就根據他們以往的劣跡,對他們進行監控,一旦他們有任何風吹草動,情報部門立馬出動,將這些官吏逮捕起來,呂布的內部經過這新一輪的廉政風暴更加穩固團結。(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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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1章 學習西方反腐

呂布設立了這個檢舉人分享罰金的制度,不僅有力地保障了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