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體。
早在公元1世紀,猶太曆史學家約瑟夫(Josephus)就指出:“除了由丈夫和妻子組成的、以生兒育女為唯一目的的自然婚姻之外,法律不承認任何其他性關係。”(轉引自坦娜希爾,第69頁)古希伯萊文化是人類歷史上第一種對性取極端消極態度的文化,它強調指出,性的唯一目的就是生育,與生育無關的一切性行為都應當禁止。聖。格雷格里指出:“如果性茭的目的是為了快樂,而不是全部為了繁衍種族時,你應該懺悔。”(轉引自詹達等,第38頁)受它的影響,形成了基督教的禁慾主義傳統。基督教對性行為的態度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第一,理想的境界是完全禁慾,教士必須服從這一理想;第二,禁止夫妻生育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性行為,連夢裡遺精都是罪過,而罪孽最深重的則是手Yin;第三,夫妻的性生活也要有節制,例如,在星期三、星期五和星期日性茭是錯誤的,還有許多宗教節日前後禁止性茭。
關於性的目的是生育還是快樂,一向被基督教當作一個非常嚴肅的問題,其基本觀點是認為,為生育是可以允許的,正當的;為了快樂是不可允許的,不正當的。這一觀點及其理由是由奧古斯丁在《婚姻與性慾》一書中表達出來的,他的觀點後來成為天主教的教義。這種觀點認為:雖然結婚是好的,但是透過性慾而出生的人本身帶來了原罪。在奧古斯丁的定義中,性慾就是“強烈的慾望”,其中包含有性茭的“發熱”和“混亂的色慾”的意思;在性興奮和性高潮中含有淫蕩、Xing愛和快樂成分。奧古斯丁透過詛咒性慾,抨擊了性衝動的要害。他譴責任何為了滿足色慾的性行為,認為這種行為是可恥的;他認為不是為生育的性生活包括避孕是特別罪惡的,因為這種性茭純粹是為了滿足色慾。他指出,就連厚顏無恥的人也把性慾的滿足看作害羞之事,羞於被人看見。由此他得出結論:我認為性茭所伴隨的害羞就是原罪的懲罰。除此之外還能有什麼別的解釋呢?(轉引自凱查杜裡安,第612一613頁)按照奧古斯丁的觀點,避孕和非生殖性的性行為都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們沒有達到生殖的目的。
這種觀點也是逐步形成的,並非一直如此。弗洛伊德將這一觀點的發展過程分為三個時期:“與性本能的發展史相呼應的,我們也可以試圖把文化的發展過程區分作三期:在第一期裡,種種不能導致生育的性行為方式,也能自由自在地去做。到了第二期,除了能達成生育的那一種,所有其他滿足性慾的方法都將被壓制。然後是第三期,這時便只有”合法的“生育才能是性目標了。我們目前”文明的“性道德便是這第三期的代表。(弗洛伊德,第171頁)
即使在西方,基督教的反性快樂觀念並未完全一統天下,例如,在17世紀的英國,就有一個主張以快樂為性的目的的異教團體,這個團體宣稱:“對於純潔者來說一切皆純。”他們認為,如果上帝不願人去做性這件事,並在做這事的過程中得到享受,他就不會令性行為導致快感。這個團體的信念後來被世俗軍隊支援下的宗教秩序彈壓了。(蓋格農,第27頁)金賽也曾轉述某個原始部落的性觀念:“在不論什麼人中間,性茭都被從本質上當作一種快樂……除此之外,它再也不具有其它任何含義。”(金賽,第186頁)在中國,雖然沒有來自宗教方面的禁忌,世俗的反性傾向一度非常嚴重。與性有關的一切都屬禁忌範圍,社會道德提倡做到對性事的“勿聽、勿視、勿言、勿動”;但是這種純潔的願望有一個天生的障礙,那就是生育。按照當時人們的純潔程度,如果世界上沒有生育這件事,沒有生育的必要,那事情就簡單得多了。
令人痛惜的是,孩子不可不生(有不少人還相當看重傳宗接代,雖然它一度被認為是“封建”思想)。這種尷尬在一位外國記者對中國一位著名劇作家的訪問記中被表現得淋漓盡致:外國記者:中國人怎麼看待性?
中國作家:中國人對性不感興趣。
外國記者:那怎麼會生出那麼多的小孩子?
這位外國記者忽略了一個文化因素:人可以只生育而保持對性不感興趣。這就是中國一度佔統治地位的性觀念:它只是為生育的,而不是為快樂的;前者是正當的,後者是不正當的,不純潔的。這種觀念與基督教教義不謀而合,然而它的確是一種世俗的觀念。一位在1974年到中國考察的西方學者約翰。莫尼寫過一篇觀感,其中寫道:“也許,當今中國並沒有一個全面系統的正式的性學觀念形態。我只得依賴那些零零碎碎的資訊。無意中我撞見了一條標語:”談情說愛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