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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部分

今日欲振興實業,非先求股份有限公司之成立發達不可。

此舉國稍有識者所能見及,無俟餘喋喋也。然中國今日之政治現象、社會現象,則與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質最不相容者也。

苟非取此不相容者排而去之,則中國實業永無能興之期。請言其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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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國中之談實業者343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必在強有力之法治國之下乃能生存,中國則不知法治為何物也。

尋常一私人之營業,皆負無限責任,苟其業有虧衄,則馨其所有財產之全部以償逋負,(我國習慣,則親屬及子孫之財產,且往往波及矣。)故稍知自愛之企業家,恆謹慎將事,鮮有弊竇,即不幸而失敗,則債權者亦不至大受其累。股份有限公司之性質則不然。股東除交納股銀外,無復責任;其各職員等亦不過為公司之機關,並非以其身代公司全負債務上之責任。質言之,其在尋常私人營業,則企業人與所企業之合為一體者也;其在股份有限公司,則公司自為一人格,自為一權利義務之主體,而立夫股東與各職員之外者也。

惟以公司之財產,處理公司之債務,而外此一無所問。此其為道本甚險,故國家須有嚴重之法律以防閒之。

今各國所以監督此種公司者,有法律以規定其內部各種機關,使之互相箝制;有法律以強逼之,使將其業務之狀態,明白宣示於大眾,無得隱匿;有法律以防其資本之抽蝕暗銷,毋使得為債權者之累。其博深切明有如此也。中國近日亦有所謂公司律者矣,其律文鹵莽滅裂毫無價值且勿論,借曰律文盡善,而在今日政治現象之下,法果足以為民保障乎?

中國法律,頒佈自頒佈,違反自違反,上下恬然,不以為怪。西哲有恆言:“國之治亂,亦於其國民安於法律狀態與否判之而已。”

中國國民則無一日能安於法律狀態者也。夫有法而不行,則等於無法。今中國者,無法之國也。尋常私人營業,有數千年習慣以維持之,雖無法猶粗足自存。

此種新式企業,專恃法律之監督、保障以為性命,紀綱頹紊如中國者,彼在勢固無道以發榮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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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梁啟超文集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必責任心強固之國民,始能行之而寡弊,中國人則不知有對於公眾之責任者也。

股份公司之辦理成效,所以視私人營業為較難者:私人營業,其贏也則自享其利,其衄也則自蒙其害,故營之者恆忠於厥職。股份公司不然,其職員不過佔有公司股份之一小部分耳,而營業贏虧,皆公司所受,其贏也利非我全享,其衄也害非我獨蒙,故為公司謀,恆不如其自為謀之忠,人之情矣。其尤不肖者,則借公司之職務以自營其私。雖在歐美諸國,法律至嚴明,而狡者尚能有術以與法相遁,而況於絕無綱紀之中國乎?

此公司職員克盡責任者,所以難其人也。

抑糾問職員責任者,實惟股東。而公司之股份,其每股金額恆甚少。為股東者,恆非舉其財產之全部,投諸股份;即多投矣,而未必悉投諸一公司。

且股份之為物,隨時可以轉賣。

其在東西諸國,購買股份者,其本意大率非在將來收回股本,但冀股價幸漲,則售去以獲利耳。

此公司股東之克盡責任者,所以尤不易也。然非有此種責任心,則股份公司之為物,決不能向榮而勿壞。彼英人所以以商戰雄於天下者,以其責任心最強也。

而今世各國之教育,所以提倡商業道德者不遺餘力,亦以苟不務此,則一切實業將無與立也。中國人心風俗之敗壞,至今日而已極,人人皆先私而後公,其與此種新式企業之性質,實不能相容。故小辦則小敗,大辦則大敗,即至優之業,幸而不敗者,亦終不能以發達。近數十年來,以辦股份公司之故,而耗散國民資本者,其公司蓋不下數千百,其金錢蓋不下數萬萬,今固無從縷舉。其最顯著者,則有若招商局,有若粵漢、川漢各鐵路,有若大清、交通、公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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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告國中之談實業者543

義各銀行,皆其前車也。就股東一方面觀之,以法律狀態不定,不能行確實之監督權,固也;而股東之怠於責任亦太甚,乃至並其所得行之許可權而悉放棄之,以致職員作弊益肆無忌憚。阻公司之發達者,則職員與股東實分任其咎也。大抵股份公司之為物,與立憲政體之國家最相類:公司律剛譬猶憲法也,職員則譬猶政府官吏也,股東則譬猶全體國民也。政府官吏而不自省其身為受國民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