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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部分

把郡縣或州縣的「縣」解釋成「懸」字,段玉裁(一七三五~ 一八一五)在他的名著《說文解字注》中也說是「縣者縣(懸)也」;不過他接著說是「縣(懸)於郡也」,那就說錯了。(見該書萬有文庫版第三冊三十四頁)筆者青年期在重慶國立中央大學歷史系就讀時,隨顧詰剛師治商周史便曾指出段氏之誤釋,認為是「縣者懸也。懸而未決或懸而未封」,而非「縣於郡者也」。撰成《我國郡縣起源考》之期終作業,嗣並收為《畢業論文》之前篇,頗承業師過獎。如今半個世紀過去了,益覺青年期判斷之非謬。蓋封建王朝末期對封地「懸而不封」,古日本及若干印歐民族國家亦有之,只是其結果不若中國竟發展成獨特的郡縣文官制(civil service)之重要而已。

郡縣制之興起與發展實為我國社會政治(sociopolitical)第一次大轉型之關鍵所在。一轉百轉,迨始皇統一中國,「廢封建,立郡縣」,由封建制轉入郡縣制,全國人民生活方式(lifeways)便無一不轉。「廢井田,開阡陌」亦是必然之事。所謂「廢井田,開阡陌」者,即是開放國有或公有土地任人民私自耕種,以增加生產也。筆者撰拙篇於抗戰中期,初不知歷史會重演,其後竟有廢人民公社,搞包產到戶等之現代化的「廢井田,開阡陌」也。以故筆者不揣淺薄,亦將五十餘年前之青年期舊作收入本編,以就教於方家也。

回憶五○年代中期,筆者在哥倫比亞大學半工半讀之時,曾在該校之「中國歷史研究部」作編譯。斯時學部主持人魏復古(KarlA。 Wittfogel,1896─1988)教授之鉅著《東方專制論》(Oriental Despotism:A parative Study of Total Power),正在殺青階段(此書於一九五七年由耶魯大學出版,近年曾由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譯成漢文出版),魏氏囑餘校訂全稿並箋註拙見。不才曾嘆其功力驚人,而其結論則因果倒置。蓋魏氏修正馬克思末竟之學說,所謂「亞洲式生產方式」(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並創立其一己之理論,認為「亞洲式社會」實為一種「水利社會」(hydraulic society)。國家為提高農業生產而興建規模宏大之水利工程,乃導致亞洲國家(特別是中國)逐漸建立起極權專制之國家機器來。其語甚辯,而鄙意則適得其反。蓋我國國家機器之完成,實在始皇帝「廢封建,立郡縣」,建立「職業官僚體制」(professional bureaucracy)之後也。我國政治制度之發展,實是郡縣制的國家機器建立於先,而大規模之工程(如都江堰、長城及運河等等)則建設於後也。建立都江堰這樣大規模水利工程的李冰,便是秦王國的「蜀郡太守」(今日大陸上叫做「四川省委書記」)。李冰若不是利用他省委書記的權力,他的都江堰工程(約同於今日李鵬主持的三峽水壩工程),是無法施工的。以故筆者數十年來所篤信之我國「國家強於社會」之傳統(始自郡縣文官制之出現),為我國政治制度之最大的特點之拙見,與魏氏之說,表面上似頗為接近,而本質上固有其本末先後之異也。

百代猶行秦法政

這一記從秦國開始的我國史上的第一次社會政治大轉型(sociopolitical transformation),發自商鞅(公元前三九○~前三三八年),極盛於始皇(統一中國於公元前二二一年),而完成於漢武(公元前一四○~前八七年在位)。漢初諸呂亂後,非劉不王,曾一度郡國並存,搞一國兩制。迨吳楚等七國亂後(公元前一五四年),封建之「國」名存實亡,秦始皇「廢封建,立郡縣」之政制轉型始正式落幕,至今未變。其它相關的轉變,如重農輕商的經濟制度、獨崇儒術的職業官僚制、士農工商的階級劃分、婚喪禮俗的日常生活等等,一轉百轉走向定型。尤其是中央集權的三級文官制,自秦漢以後,晉、隋、唐、宋、元、明、清,甚至民國時期之北京政府及國民政府,均不斷加強之。迨人民政府成立之後,毛氏當國對此一中央集權的三級文官制之傳統,可說更是情有獨鍾。在他與郭沫若往來的詩詞中,便頗能聞其心聲。今且抄他一首七律全文如下:

《封建論》呈郭老

勸君少罵秦始皇, 焚坑事業要商量。

神龍雖死秦猶在, 孔學名高實秕糠。

百代猶行秦法政, 《十批》不是好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