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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畢玉璽因受賄1004萬元、私分國有資產300萬元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當庭宣佈時,畢玉璽的兒子女兒都痛哭失聲,而浮腫著雙眼的畢玉璽竟然沒有掉下一滴眼淚,臉上現出一種釋然的樣子。

2005年8月25日,畢玉璽之妻王學英被法院以受賄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王學英牽掛的兒子畢波也在9月26日因轉移贓物而被起訴,鑑於畢波到案後具有認罪、悔罪表現,涉案贓款已被追繳,遂以轉移贓物罪判處畢波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至此,畢家王朝轟然倒塌。

在畢玉璽案中,蘭義是向畢玉璽行賄的25人中行賄次數較多、數額較大的一個。檢察機關指控蘭義的行為構成了單位行賄罪。之所以認定蘭義不是個人行賄,是蘭義為所在的公司即藍月公司、瑩月公司承攬首路發公司相關的工程而行賄,他給畢玉璽行賄也是為了單位的利益,所得的利益也全部歸屬於單位。蘭義向畢玉璽行賄的款項也來源於公司並且經過了單位的主要股東商量研究決定的。因此根據法律的規定,檢察機關認為蘭義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但是蘭義作為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他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005年8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蘭義行賄案,法庭認為,蘭義身為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為本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依法應予懲處。蘭義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假釋期滿後5年內再次犯罪,繫累犯,依法應予從重處罰。鑑於其被羈押後,主動向司法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應認定為立功表現;並能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蘭義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這起跨越了5個春秋、用公司的錢討好畢玉璽的單位行賄案,以公司負責人蘭義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畫上了句號。但是蘭義在法庭上的最後陳述,卻久久地激盪在人們的心裡。蘭義說,在他的名下有三家企業,大部分員工都曾經是下崗工人,如果企業倒閉了,這些工人的生活也又沒著落了,所以他才會給畢玉璽送錢。蘭義在法庭上說:“我不恨畢玉璽而是恨自己,我覺得畢玉璽沒拿我當最低階人那麼看,所以我心裡很敬佩他很崇拜他,所以造成現在這個後果。而且我一個小人物能與他成為知己,甚至幫他治療心病,我是感激的,到今天這步我能怨誰呢,怨我自己沒學法律知識不懂法。”

據審判此案的法官介紹,蘭義所在的3家公司如今已不復存在了,其中2家在案發前已被吊銷,另一家被登出。

蘭義說他一直認為公司要有發展就只能先把領導的腰包填滿。但是當他面對法官和檢察官,接受審訊和審判的時候,他才真正地意識到正是這種錯誤的想法促使他走到了今天。也正是用手銬報恩,蘭義才和王學英等人,一起搞垮了畢玉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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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寧死不招,鐵齒銅牙楊彥明(1)

因貪汙、挪用公款近1億元,原中國銀河證券北京望京西園營業部總經理楊彥明受到了法律最嚴厲的懲罰。2005年12月13日,楊彥明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貪汙罪、挪用公款罪判處死刑。楊彥明成為目前中國證券業界被一審判處死刑的第一人,也因此在2005年中國證券碩鼠榜上獨佔鰲頭。但是,由於楊彥明拒不交代贓款去向,致使7216萬元贓款至今下落不明。

更讓人難以相信的是,法院認定的楊彥明貪汙的7216萬元,是1998年6月到2003年8月的5年之間,楊彥明利用職務便利,多次指使營業部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的現金,而且每次提取的數額都不大,基本都是在幾萬元、十幾萬元左右。在楊彥明擔任證券營業部領導期間,整整這樣累積了5年,終於累積成如此觸目驚心的巨大數額。

從楊彥明的這種貪汙手段看,他小數額地從單位裡不停地往外拿錢,而且從不間斷地拿了5年,實在跟晝夜不停從糧倉往自己的窩裡偷米的老鼠一樣,所以他被稱為證券碩鼠,可謂名副其實。但自始至終讓人疑惑不解並令辦案人員頭痛不已的是,這個瘋狂貪汙數千萬元的證券公司總經理,寧可兩次選擇自殺,寧可以沉默的方式選擇死刑,也堅決不肯說出贓款的下落。面對辦案人員苦口婆心的教育和勸導,楊彥明的回答始終只有一句話:“我說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