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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部分

即加強全面封鎖。此外治安肅正是解決事變的必要條件,故須特別注意加強扶植汪政權的武裝力量。

二、近來對解決事變問題有偏重政治謀略的傾向,但無甚效果,今後有必要集中力量使甲於有助於直接解決事變的謀略或作戰謀略。

三、當前對華作戰綱要的內容是,徹底肅正華北治安,進行航空進攻戰,集中實施對華作戰謀略,強化封鎖及扶植作為治安警察力量的中國武裝團體。”'〔日〕防衛廳防衛研修所戰史室:《華北治安戰》(1),第453頁。'

上述決定明確強調了“以中國和北方問題為主”,加強“謀略或作戰謀略”,特別是要求“徹底肅正華北治安”,成為日軍最重要的指導方針。據此又於1941年1月提出《大東亞長期戰爭指導綱要》和《對華長期作戰指導計劃》兩大要案,提出了對華戰爭8條原則,決定在對華進行長期持久戰爭的前提下,“以維持治安、肅正佔領地為主要呂的,不進行大規模進攻作戰,在必要時進行短時間的短促突擊作戰。但以退回原駐地,不擴大佔領區為原則。”'〔日〕防衛廳防衛研修所戰史室:《中國事變陸軍作戰》(3),第328頁。'

治安肅正作戰戰略地位的提高,反映了八路軍、新四軍等抗日武裝對侵華日軍已形成致命威脅。

關於治安戰的作戰行動,由華北方面軍實施。華北方面軍於1941年初制定了當年肅正計劃及其注意事項12條,其第1條對作戰物件作出規定:“肅正的重點,仍然在於剿共”。第2條強調:“剿共一事,僅靠武力進行討伐,不能取得成效。必須以積極頑強的努力,統一發揮軍、政、民備方面力量,摧毀破壞敵之組織力量並以爭取群眾為重點。”

對於兵力部署及其運用,日軍改變了以前採用的分散部署原則,改行集中部署。認為“有更加集中的可能和必要”,“可以將小兵力的分散部署逐漸加以集中,使掌握具有靈活性的戰鬥力。”實際上,由於抗日武裝力量的發展較快,作戰主動,經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