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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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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亦有縣,唯其區劃極小,故其封與人之縣動輒百十計。今可考者如「齊侯鍾」(叔夷鍾)銘文曰:「公曰,夷女肇敏於戎功,餘錫女釐都胥割,其縣三百」。又如齊景公謂晏子曰:「昔吾先君桓公,予管仲與谷,其縣十七,以為子孫封邑。」(《晏子春秋》)是則桓公時代齊已有縣。孔子亦說管仲「人也奪伯氏駢邑三百,飯疏食沒齒無怨言。」(《論語?憲問》)又如「子仲姜寶鎛」(素命鎛)銘文曰:「陶革叔又成榮於齊邦。侯氏錫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是所謂邑當均指縣而言也。觀齊之縣制已異於上三者矣。

至吳國坐大,擬北上與中原諸侯爭霸時亦已有縣制。「王餘祭三年,齊相慶封有罪自齊來奔吳。吳予慶封朱方之縣以為奉邑,富於在齊。」(《史記?吳世家》)觀此則吳之縣亦可以封人也。

綜觀春秋時之縣,唯晉、楚、秦、齊、吳等大國有之,類多侵滅四鄰小國而縣之者。至於小國雖亦有兼併鄰邦,然則未聞有縣之者。要之蓋諸侯國土漸龐大,侵滅滋多,既不願以之分封附庸,然土地日拓,舊有中央直接統制之機構漸感不便,因之不得不另設地方長官以治之。故有縣尹、縣令、縣公、縣大夫之置,使其成為獨立的地方政治單位而直屬於中央。故春秋縣之設立可目為中國有獨立機構的地方政治的開始。至於小國地本狹促,兼併他邑稍事擴張,於統制上亦既無不便,固無煩乎效顰大國而畫蛇添足也。

且觀縣之制春秋初朝已有之,然各國之縣同名而異制,可知其非一國獨創而他國效尤者,則縣制之立其來有自矣。故可推源至西周之初,斷其為封建之渣滓。百年演變,湘桂分流而諸國各異其制矣。

釋郡

郡、縣在始皇統一中國以前是顯然的兩回事。各自成為一政治單位,絕無聯絡關係。「縣」之由懸演變而來前已論之甚詳。至於郡則不然。《說文》:「郡從邑君聲。」是形聲字。似專造此字以名政治區劃者,是或為適時需要而立之者。

始皇以前之郡,似均與國防軍事有關。「秦有隴西北地上郡,築長城以拒胡。」(《史記?匈奴列傳》)「魏有河西上郡,以與戎界邊。」(同上)「趙武靈王北破林胡樓煩,築長城自代並陰山下,至高闕為塞而置雲中雁門代郡。」(同上)「燕亦築長城自造陽至襄平,置上谷漁陽右北平遼西遼東郡。」(同上)觀此則秦、魏、趙、燕等國之郡似均專於防胡而置者。

至於無胡是防之國則其郡亦專為防強鄰侵襲而設者。「春申君言於楚王曰:「淮北地邊秦,其事急,請以為郡。」」又「復西取秦所拔我江旁十五邑以為郡拒秦。」(《史記?楚世家》)則楚之郡專為防秦而設。

至於吳夫差救魯亦是「發九郡兵伐齊。」(《史記?仲尼弟子列傳》)可知始皇以前之郡皆與軍事有關。蓋郡之置多在邊圉,為防鄰國侵襲則須經常有邊防而令大將戍之。為軍事上便利計,則戍邊之將領須集邊地軍政財大權於一身,庶幾運用靈活,因時制宜。國君將沿邊疆土地劃出一帶交付戍邊軍官。使其有獨立機構,除聽中央號令外不受任何牽制。以近代術語明之或可說是「軍事特別區」。這種軍事特別區即是郡的起源。郡之守即是戍邊的將領,土地雖然沒有直接封予他,而他卻可集大權於一身,儼然是邊區的一個土皇帝。在那尚沒有獨立機構的地方行政制度的時代,這確是值得人們重視的一個制度。如許我望文生義的話,則郡字大可視作一形聲兼會意字,補充許氏之說可曰:「郡,從邑從君,君亦聲。」

郡與縣之關係

郡縣既截然是兩件事,但卻是同樣獨立的政治單位。然郡總在邊圉,距中央既邊遠,又經常有寇患。而縣呢?則或滅鄰國縣之,或奪大夫之田為之,兩兩相較不用說縣的確是比郡好,做官的誰不想謀個安睡飽食的「縣」?!那烽火無常的「郡」自然是次一等;故趙鞅誓師辭曰:「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左傳?哀公二年》)是非以地區大小而定高下也。

再者郡為防邊而置,非武將不能任郡守;且征戰不時,則郡守更握有兵權。丟開做好官食厚祿不談,則郡長官自然較縣令尹為煊赫亦較有實權。再者開疆拓土既縣敵國而別置縣令尹,然烽燧未息.新立之縣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