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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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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團隊的“領導人”,管理者必須具備基本的“領導力”。關於這一點,本章後文將另行詳述。

組織的負責人

所有型別的管理者,都可以用一個通用的名稱來表述,那就是“負責人”。顧名思義,所謂“負責人”就是指承擔責任的人。

從某種意義上講,任何組織都可以被看作是不同“責任主體”的聯合體。“責任主體”是人區別於其他動物的根本社會屬性之一。“分工”並非人類社會的獨創,但“責任”卻是。在螞蟻和蜜蜂的群體中都有嚴密的分工,但這種分工是出於生物的本能,因為它們並沒有把“分工”建立在“責任”之上。在企業組織中,管理者與非管理者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前者是一個特定組織或團隊的代表,必須理所當然地對這個組織或團隊的組織行為所導致的一切後果承擔全部責任;而後者只需要為自己的組織行為負責。

因此,“負責人”是管理者最原始的角色;不能、不願或不敢對自己管理的組織或團隊承擔責任的人是沒有資格成為管理者的。

“負責人”的角色,意味著管理者必須具備起碼的“大座標”意識和全域性觀;意味著管理者必須具備高度嚴謹和審慎的精神。如果缺乏對“大座標”的深刻理解,管理者的判斷就會失去基本的參照;如果不具備全域性觀,管理者首先就不可能真正成為企業的“事業夥伴”和團隊的“領導人”,也就無從談及對責任的承擔;如果不具備高度嚴謹和審慎的精神,即便管理者從主觀上有承擔責任的意願,但在客觀上也不具備承擔責任的能力。

“負責人”的角色,意味著管理者必須為他人(自己管理的下級)的行為承擔責任——當然,這並非意味著下級就不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追究下級的責任是管理者的權力,也是管理者的義務。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擔當“管理”的職位並非一種單純的福利或回報,更不是一種享受。

對管理者來說,如果向下級推卸責任,就意味著自卸“負責人”的角色,排斥下級對自己的信賴;意味著自卸正面影響力,更不可能擔當團隊“領導人”的角色;同時,向下級推卸責任者,也沒有資格成為企業的“事業夥伴”。

端正態度(1)

人在組織中擔當的特定的角色決定他必須具備與角色相稱的特定的職業態度。如何對待權力、變革、下級和自我,共同構成了管理者的基本職業態度。如下圖所示:

圖6-2管理者的職業態度

如何對待權力

我曾經在《黨史商鑑》第14章深入探討過“權力”的本質。

管理者之所以成為管理者,首先是因為企業賦予他某種法定權力。但是,管理者必須認識到,法定權力不是一種待遇,而是為了讓他有效地擔當“負責人”的角色而配備的。也就是說,管理者是因為要承擔責任才擁有法定權力的,而不是為了讓他行使權力才配備相應的責任。企業是不同“責任主體”的結合,管理者是一種特殊而又舉足輕重的責任主體,他肩負的責任之大小決定了權力之大小。換言之,管理者的責任是第一位的,法定權力是第二位的。

這種邏輯上的順序對管理者來說可謂意味深長。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從而會在潛意識裡對權力不厭其多,而對責任卻不厭其少。管理者在追求更###定權力的同時,必須清醒意識到自己是否願意或能夠承擔相應的更大責任。

權力和責任是管理者的“硬幣之兩面”;二者的不對稱是企業“內耗”的原動力。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常見的“弄權”行為,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在千方百計(甚至不惜以不正當手段)追求更大權力的同時,不遺餘力地躲避責任;只想享受權力帶來的好處,卻不願承擔責任所致的風險或損失。弄權的結果是權力與責任的嚴重不對稱,更具體一點兒說,就是權力大於責任。

仔細思量就不難理解,在任何一個組織中,權力與責任在總量上都是恆定的。如果弄權者獲得了更多的權力和推卸更多的責任,必然有其他的主體(這個主體極有可能是企業本身)擁有更少的權力和承擔更多的責任。對企業來說,終極的權力和責任往往與企業的最高利益直接相關。因此,無論弄權行為從表象上看傷害的是誰的利益,但歸根結底都是在直接或間接地傷害企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