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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為國不迪其法,〔注〕迪,蹈。而望其效,〔注〕效,功。譬諸算乎?〔注〕夫算者不運籌策,不能定其數;治國者不蹈法度,不能致其治。〔疏〕“為國不迪其法,而望其效,譬諸算乎”,治平本“算”作“筭”,各本皆作“算”。說文:“算,數也。從竹,從具。讀若筭。”又:“筭長六寸,計歷數者。從竹,從弄,言常弄乃不誤也。”算者計數之事,筭者計數之器,音同義近,古書通用。此言為國之有治法,猶算之有數術。為算者不循數術,不可以得數;為國者不循治法,不可以致治。不循治法而冀治效,猶不循數術而冀得數之效也。“譬諸算乎”雲者,謂譬諸算不迪其法而望其效,蒙上而省耳。注“迪,蹈”。按:廣雅釋言文。注“效,功”。按:淮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