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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懟>薟饉悖�岣嘰嬋鈄急附鷳�0。5個百分點,大約能一次性鎖定1500億元資金。

同加息相比,上調存款準備金率也體現了“區別對待”的調控原則。上調存款準備金率是直接針對商業銀行實施的貨幣政策工具,不似加息“一刀切”式直接影響企業財務和百姓生活。例如,央行可以規定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存款準備金率暫不上調,繼續執行現行存款準備金率,這就體現出央行加強農村金融的政策用意。

近年來,中國人民銀行加強了對利率工具的運用。利率調整逐年頻繁,利率調控方式更為靈活,調控機制日趨完善。隨著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逐步推進,作為貨幣政策主要手段之一的利率政策將逐步從對利率的直接調控向間接調控轉化。利率作為重要的經濟槓桿,在國家宏觀調控體系中將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四節 “月息三分”——高利貸和民間信貸

什麼是高利貸

昔日主要在街市放數,街市檔口無論肉檔菜檔,遇有賭輸錢,或週轉不靈,便向“大耳窿”借錢,正所謂“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債仔有檔口在街市,每日也要做生意,不怕走數,照借如儀。昔日錢銀交易,大銀碼多數用“大頭”(銀元),小數目為“銅板”(銅仙),高利貸者收數後,多數將銀元、銅仙之類塞在耳窿,日子有功,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撐大,故稱為“大耳窿”。

Tips: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它產生於原始社會末期,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高利貸,或叫大耳窿、地下錢莊,這些現今稱為“放數”的放債人,向“高利貸”借錢,一般毋須抵押,甚至毋須立下字據。

經濟史學者通常會按照如下方式定義高利貸:選定一個“我們覺得合適的”數字,比如20%的年利率,然後把利率超過了20%的任何借貸定義為高利貸。這樣的定義從字面意思上看並沒有錯,因為超過20%的利率的確比較“高”。但是在中國的傳統語境下,“高利貸”這個概念往往跟負面的意識形態連在一起,如果按照上面的定義,我們就會把所有超過20%年利率的借貸都認定為“壞的”。這種定義完全不顧藉貸市場的資金供求狀況和契約執行環境、不顧通貨膨脹率的高低,完全出於局外人的主觀願望。

第二種定義是歷史學家方行在他發表在《清史研究》1994年第3期的文章中的解釋:“高利貸資本和商業資本的收益,屬於高收益還是低收益,都會自然地同封建地主的土地收益相比較,並會以後者作為衡量準繩。”這種定義的意思是:如果土地投資收益很高,比如是30%,那麼借貸利率即使為30%也不算不合理。如果我們對股票市場比較熟悉,就會知道這種定義方法相當於把上市公司的淨資產收益率作為判斷“資本回報率多少算合適”的參照點,但是,股票的實際回報率和淨資產收益率的差別可以非常大,兩者可以背離很多。

《民法通則》規定,利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就屬於高利貸。假設銀行個人貸款利率是6個月至一年期為6。12%,1…3年期年利率為6。30%。即:凡月利率高於1。5%的均界定為高利貸。

凡月利率高於1。5%的均界定為高利貸。高利貸作為一種殘酷剝奪借貸者私人財產的手段,在中國的舊社會尤為盛行,最為常見的是所謂〃驢打滾〃利滾利,即以一月為限過期不還者,利轉為本,本利翻轉,越滾越大,這是最厲害的複利計算形式。

高利貸怎麼個貸法

“大耳窿”放貴利有“九出十三歸”的習慣,就是借錢一萬元,只能得到九千元,但還款時卻要支付一萬三千元。而且,高利貸的利息是逐日起“釘”(利息),以復息計算,此謂之“利疊利”。往往借幾百元,過了一年半載才還,連本帶利可能要還幾萬。

二十年前,港府認為高利貸犯法,立例管制,放債人須領牌,此名為財務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譯為“借錢”(放債)者。這種放債財務公司須交稅。申請放債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調查申請人有沒有黑社會背景,證實“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審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決定,而是有兩名市民協同審查,經三人一致透過才發牌,並限定年息不可多於六分息(六十厘)。

自清光緒初年至1946年,我國境內民間的高利貸有驢打滾、羊羔息、坐地抽一等種類。驢打滾:多在放高利貸者和農民之間進行。借貸期限一般為1個月,月息一般為3…5分,到期不還,利息翻番,並將利息計入下月本金。依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