銳。宥。”
楊銳此電仍是報告北京的政情與《馬關條約》的條款,許多內容是答覆張之洞的。此中對張最重要的情節,當是“英、俄阻割地”,即正在進行的三國干涉還遼,楊銳僅聽到傳聞,未能確定;而“賄以拒倭”,指當時同意給予俄、法等國的一些利益,以助清朝拒絕《馬關條約》,楊銳未聽到朝廷有此決策。張之洞由此而命王之春在法國進行交涉,許以對法有所酬謝。(詳見前節)楊亦知張傾向於廢約,為此報告,主張廢約的多為下級“庶僚”,高層或避客或不見。三月二十七日(4月21日),李鴻章簽訂的《馬關條約》已送到北京,楊銳代發總理衙門章京沈曾植一電:
“嘯使密告,俄決不許倭割遼。德減司密電,德力邀俄、法出議,約不可遽批定,皆三五日迴音。秘不告,雲恐英聞。愚見廢約為上;次則宜具凌侮無理、勢難守約各情,請英、法、俄、德、美五國公斷。可否以此上陳,請鈞裁。植電,銳代。”
第33節,
沈曾植請求張之洞出面上奏:上策為廢約,其次請五國公斷。四月初二日(4月26日),張之洞發一長電給楊銳:
“和約除割臺灣、遼之旅順等處外,一、賠款二萬萬,一年內交一萬萬,餘六年內交清,加息五厘。一、通商條內,添沙市、重慶、蘇、杭四處;又,口岸城邑,日本臣民任便往來,從事商業、工藝製造;又,將各機器任便製造;又,倭在內地製造之貨,完稅不完厘;又,進出口貨暫存行棧,勿庸輸納稅鈔;又,倭輪駛入以上各口。一、威海劉公島抵押,駐兵數千,每年供兵費五十萬兩;如和約不實力奉行,兵即永遠不撤。一、中日聯合備戰守,確有此條,大略是經營中國製造軍火局及運兵鐵路。看此各條,割臺灣尚是小事矣。何人議論最中肯?有動聽者否?有轉機否?要人有力爭者否?速示。名心叩。沃。”и米и花и書и庫и ;www。7mihua。com
張之洞的這一道密電,說的是他所聽聞的《馬關條約》條款,多有不確之處,而告訴楊銳這些內容,明顯是指使其在京發動更大的拒約再戰的上奏、上書熱潮,聯絡到此時京城的官員上奏與“公車上書”,可見背後的推手。四月初八日(5月2日),楊銳又發電:
“昨詔許使,密商俄,許以利益,不知有濟否?公電奏,悉交李斟酌,多格不行。銳。陽。”
“許使”,駐俄兼駐德公使許景澄,此時在聖彼得堡。“許以利益”,即前電中的“賄以拒倭”。楊銳還稱,張之洞的電報皆交給李鴻章斟酌。查此時軍機處、總理衙門與李鴻章之間的電報,楊的說法並不屬實。也就在楊發電的這一天,光緒帝批准了《馬關條約》。四月十二日(5月6日),沈曾植與楊銳聯名發電:
“三國扼倭,將成戰事。倭謀自免,必畫分中之策,以啖歐人。事變方生,諸老夢夢。公能詳陳此情否?洋報電呈,尋而不斷,必得共。植、銳。真。”
此時離《馬關條約》在煙臺換約只有兩天,沈曾植、楊銳請求張之洞再度出面上奏,以能作最後的努力。四月十七日(5月11日),楊銳再發電:
“昨戌刻換約。遼旅全退。法保護臺,尚有曲折,須許界務、商務利益,方有濟。性惡通內,仇視言官,尤忿三國助華,攪散和局,恐以鼓動各國為讒。前電請公勿爭,即是此意。文請假,沈力孤,無大效。公呈未遞,承問感悚。月底出京。銳稟。哨。”
“文”為文廷式,“沈”為沈曾植。楊銳已感到無力來阻止《馬關條約》了,於是,他請張之洞不要再爭,其擬定的“公呈”(即聯名上書)也未遞交。
甲午戰爭結束後,光緒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1895年8月16日),楊銳發電張之洞:
“公奏陳九事,上均嘉納,鈔呈西佛。鐵路一條,交督辦處。餘須會議。恭、李惟不以陪都為然。翁並稱贊。錢入樞,系慈意。譯署電皖,起吳廷芬入都。雲閣假將滿,請促早回,內意甚盼其來。鈍。有。”
此電的主要內容是關於張之洞戰後改革奏摺在中樞的反映,兼及報告朝廷政情。十月初九日(11月25日),楊又發電:
“惲崧雲見。胡云楣言:津蘆鐵路須(需)軌萬頓(噸),現在開平鐵軌系六十榜(磅)者,止用得十數年,若湖北能造八十榜(磅)者,可用卅年,即定購鄂軌。其價每頓(噸)外國值銀卅兩。鈍。青。”
此電的主要內容涉及到漢陽鐵廠的大訂單。張之洞收到後即將此電轉發給留守武昌的蔡錫勇,並命“此價是否能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