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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5部分

展起來的,最初用於藥材等,後來也用於黃金和白銀的計量。這套單位採取四進位制,最高單位是“兩”,1兩等於4分,1分等於4朱,1朱等於4糸目,最早系統採取這套單位的人,是甲斐的武田信玄,他開採的甲州金,全部採取這套計量方式,等到德川家康取得天下,因為敬仰信玄,就全盤繼承了過來。

可是,關於金銀的“兩”和銀銅的“匁”之間的兌換比率,各地同樣不一致。京都的比率稱為京目,前些年是1兩等於4。5匁,現在是1比4。4;;其餘地方的比率統稱田舍目,例如在信玄那就是1比4的比率。關西的比率是1比4。3,這也是石見銀的比率,而且由於銀可以同時採取兩種計量方式,所以1兩銀可以是4。3匁,也可以是10匁,如果不特別說明,很容易引起混亂,江戶時代的一幕滑稽能劇中,就描述了某人在京都煙柳街挨宰的事。

為了防止這種狀況,我特地規定,銀貨的單位固定使用貫兩制,1兩銀等於10匁(37。5克);金貨則依然採用兩朱制,一兩金等於4。4匁(16。5克)。

同時,趁著這個機會,我在全領內推行了“尺貫法”,對距離、地積、體積、質量等度量衡進行統一的規定,以官方的強制命令方式,將各地標準不一的度量衡和度量衡具統一起來,方便在全領內使用和進行裁決。

這項法令最早在三重町實行,用來規範町眾的買賣交易,為此我在撰錢屋專門儲存了一套標準的度量衡具,作為町中枡屋、秤屋等的生產執行標準,如果町眾交易時發生爭端,可以透過撰錢屋來仲裁,由無理方支付仲裁費用,並向對方追加賠償。後來,這項法令推行到了我的全部領地,從各郡城到各奉行所、撰錢屋,都設定了標準度量衡具,我本人分割知行、大小領主徵收年貢,町眾們買賣交易,都能夠依著這些標準進行。

有了現成的仲裁標準,自然要有相應的仲裁條文。為此我又丟擲了“市易法”,以織田家城町總奉行的身份,提請信長批准在全領內施行。這項法令的前身是我在三重町實行的“吉良家市易二十一箇條”,經過七八年的實施,又陸續進行了一些修改和補充,如今已經非常完善。

這兩項法令,可以說很好的體現了我吉良家公開、公正的施政精神。若有爭端,不論雙方是什麼身份,都必須依著尺貫法和市易法進行裁決……曾有津屋的某掌櫃以大升向領民收購糧食,意圖擴大盈利,向作為幕後主家的我獻媚。結果領民起疑,提請奉行所複核,然後掌櫃立刻就被查處。

能夠在領內獲得現在的信譽和聲望,我吉良家依靠的不是財富和家名,也不僅僅是強大的軍勢和驚人的戰績。

當然,我知道信長不會全盤接受“市易法”。以他的性情,不會願意受到任何法令的限制,那些侵犯領主對領民、町眾所擁有的無上權威的條文,大概會被他砍掉吧但是其中的規範性條文,包括另一個“尺貫法”,他應該不會拒絕。對於我來說,這就是很好的結果了,我本人的津屋和其餘的商戶,都已經習慣和利用這兩項法令,對比織田家其餘地方的商戶,我們的計量更加準確,運作更加高效,競爭起來會有很大的優勢。

僅僅一些小細節,其餘人要適應就不那麼容易。例如,關於體積單位,除了石、鬥、升、合以外,這個時代還有另外一個單位“俵”,是商家運輸、儲存和交易的重要容積單位之一,一俵就是以稻草包紮的圓柱體袋所能裝下的體積(看日本大河劇的應該知道)。然而具體到多少鬥多少升,各地並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連各家大名和領主自己的家中都不能做到一致。可是,在我的尺貫法中,就特地規定了1俵等於4斗的換算比例,並且在市易法中頒佈條文,強制要求所有大米、黃豆等農產品商都必須以統一的規格進行包裝,方便進行交易。我自己家中儲存糧食,也是嚴格遵從條例,每一俵大米的分量都差不多(按照現代對江戶時代規制的測算,大約是74升,以大米0。8的堆積密度,大約是60千克,所以1石米是150千克),方便向家中武士發放扶持米和役職手當(職務津貼)。

與此類似的還有體積單位“坪”,是我自己另行創制的小單位,用來計算宅地面積,方便在町中徵收別棟錢(房產交易稅)。一坪是擺下一張榻榻米的面積,等於三十分之一畝,大約相當於現代的3。3個平方。和町(9917平方)、段(991。7平方)、畝(99。17平方)等計量田產的單位比起來,用這個單位計算宅地面積顯然要方便得多,信長肯定會喜歡……當然,那張用作標準的榻榻米,是由我家津屋旗下的商家生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