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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部分

集合縣令長於都試時,課其殿最,授予資格。故郡丞實掌一郡武備,邊郡郡尉之下且有武職屬官,曰‘司馬侯’者。故郡尉既司國民軍訓,復兼司捕盜,維持一郡治安,猶今日省內之保安司令,且兼師管區司令之職也。(三)迴避制與監察制

漢制郡太守屬官率由太守自本郡察舉孝廉方正之士為之,統謂之‘郡吏’;然他郡人,非本郡人不得為郡吏。以故太守承命出典一方,不過率本郡人民為治。因此下聞易於上達,舉直錯枉,施政得宜。郡太守則一本中央政令為治,有專殺之權,總攬政綱,導民為治。權至重,位亦等。故其屬吏雖率為本郡人,亦不敢阿黨矇蔽,致使太守有運用不靈之弊也。

是故一郡之軍政財大權,率操諸太守一人,則地方政治之良窳端賴乎太守一人。一郡治亂之責,亦由太守一人是問矣。因之地方之監察機關,亦專察太守一人。漢代之地方監察官為‘刺使’。刺使之官品(秩)次於太守,僅六百石;然權責至重,專已刺舉太守過失為事;太守有功,亦得奏褒。一般職責是‘奉詔條察州’,非條所問即不省,劃定刺使、監察許可權,不得逾越。所謂詔條凡六:即一條:強宗豪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