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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定為二十年較好。”不過這種觀點也有一定問題,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居住用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為七十年,那麼就容易導致一套居住性用房在還沒達到它使用極限之前便不得不面臨拆除重建的痛苦。同時這也不符合《規劃法》第四條“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的立法精神。而在國外,就還有很多上百年的建築物仍在使用中,很好地保留了當地的歷史文化特色。

如果按照內容則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

城市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

(一)城市規劃區範圍。

(二)市域內應當控制開發的地域。包括:基本農田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溼地、水源保護區等生態敏感區,地下礦產資源分佈地區。

(三)城市建設用地。包括:規劃期限內城市建設用地的發展規模,土地使用強度管制區劃和相應的控制指標(建設用地面積、容積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類綠地的具體佈局;城市地下空間開釋出局。

(四)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城市幹道系統網路、城市軌道交通網路、交通樞紐佈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護區範圍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礎設施;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務設施的佈局。

(五)城市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包括:歷史文化保護的具體控制指標和規定;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區的具體位置和界線。

(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目標,汙染控制與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災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標準、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與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設施佈局;地質災害防護規定。

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規劃區範圍,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電、垃圾收集、畜禽養殖場所等農村生產、生活服務設施、公益事業等各項建設的用地佈局、建設要求,以及對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的具體安排。鄉規劃還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莊發展佈局。

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為依據,對一定時期內城市區域性地區的土地利用、空間環境和各項建設用地所作的具體安排,是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對城市區域性地區近期需要建設的房屋建築、市政工程、公用事業設施、園林綠化、城市人防工程和其它公共設施作出具體佈置的規劃。目的主要在於選定技術經濟指標,提出建築藝術處理要求,確定各項用地的控制性座標和標高等,為城市設計提供依據。它是城市總體規劃的深化和具體化,也是城市近期規劃的具體化。詳細規劃又可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控制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全規劃或分割槽規劃為依據,確定建設地區的土地使用性質和使用強度的控制指標、道路和工程管線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間環境控制的規劃要求。

包括:(1)詳細規定所規劃範圍內各類不同使用性質用地的界限,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允許建設建築型別;

(2)規定各地塊的控制指標(包括:建築高度、建築密度、容積率、綠地率、建築間距、建築後退紅線距離、機動車出入口方位等);

(3)確定各級支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

(4)根據規劃容量,確定工程管線的走向、管徑和工程設施的用地界線;

(5)制定相應的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規定。

修建性詳細規劃是以城市總體規劃、分割槽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制訂用以指導各項建築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的規劃設計。

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有關單位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委託城市規劃編制單位編制。

修建性詳細規劃需收集的基礎資料,除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資料外,還應增加:

(一)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本規劃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資料;

(三)各類建築工程造價等資料。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應包括:

(一)規劃說明書

1、現狀條件分析;

2、規劃原則和總體構思;

3、用地佈局;

4、空間組織和景觀特色要求;

5、道路和綠地系統規劃;

6、各項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