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熟食製品。所謂萬事開頭難,有了今天的開始,才會有明天的輝煌,楊志遠相信,只要恆星食品的管理層,再接再厲,穩打穩紮,恆星食品走出困頓也就為時不遠了。
楊志遠至此總算可以鬆一口氣,因為從這一天開始,恆星食品最危難的時候過去了。
季興業的判決也已經有了結果,會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翫忽職守罪,判處季興業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
檢察院最初是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季興業提起公訴的,季興業的律師對此在法庭進行了申辯,認為在恆星食品事件中,作為公司法人,當事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點無需置疑,當事人也心甘情願接受法律的判決,在向受難者賠禮謝罪的同時,也願意為自己犯下的錯誤承擔責任。但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季興業提起公訴,未免有失公道,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故意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是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故意而為的犯罪行為,當事人雖然在恆星食品事件中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其畢竟不存在主觀上的故意,不是故意生產有李氏桿菌的產品,也不是故意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而是因為當事人自以為是,掉以輕心,管理失職所致。律師認為種種情況表明,當事人所犯之罪,只適宜於翫忽職守罪。季興業雖然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他作為國有企業負責人員可以等同看待,律師懇請法庭酌情予以考慮。
律師之所以竭盡全力,據理力爭,是因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與翫忽職守罪在量刑上有著很大的差距和區別。在量刑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一旦銷售金額在二百萬元以上,就可以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而翫忽職守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差距顯而易見,恆星食品那兩個月的銷售額,多達5億,二百萬連尾數都不止。
在對季興業究竟該如何定罪的問題上,法院院長特意到政府來徵詢過楊志遠的意見。楊志遠認為,恆星食品的問題,不僅僅是企業的問題,政府部門在監管上也存在著管理漏洞,該由季興業承擔的責任,季興業必須得承擔,但不該由季興業承擔的也由季興業承擔,這就有失厚道。恆星食品事件,郝兵市長辭職,主管安全的副市長撤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工商局局長等相應官員撤職記過,可負刑事責任的人有幾個,據我所知,就季興業一人,真要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將季興業處以無期徒刑,看似大快人心,實則不然,一個企業的成長極為不易,不能一棒子打死,那麼企業家呢,就因為為了平息事端,胡亂一棒子將其打死了?事情好像不能這麼幹。當初恆星食品事發後,許多人的想法就是將恆星食品破產,企業化整為零,為同行收購,再將季興業處以無期徒刑,就可以一了百了,政府就可以摘得乾乾淨淨。但真能這麼幹嗎,不能,死難者的家屬怎麼辦,患者的後續治療怎麼辦,政府的公信力何在?省委高瞻遠矚,對此建議根本就不予考慮,只能像現在這樣費盡周折,步履艱難,該賠償得賠償,該挨的板磚得挨。作為一級政府,事情已經出了,不應該老想著推諉斷後,而是應該續後,為受苦受難者解決後顧之憂。季興業雖然有罪,但這段時間積極配合,為恆星食品的善後,獻計獻策,誠心檢討錯誤,真心醒悟,能將人家就此亂棒打死嗎,自然也是不能,得秉公辦理,依法辦理,不能因為有民怨就罪加一等,從重從快。
楊志遠問法院院長:“季興業自己是什麼態度?”
院長說:“態度誠懇,除了懇請信賴恆星食品的顧客原諒,對受難者鞠躬謝罪,自己一言不發,任由律師申辯,感覺怎麼判都無所謂。”
楊志遠心想季興業這是幹嘛,聽之任之?還是意志消沉?不應該。
會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最終採信了律師的申辯,以翫忽職守罪對季興業予以判決。
一審判決宣佈後,季興業接受事實,沒有提出上訴,元旦前,季興業的判決正式生效,按說,判決生效後,季興業就不宜於再羈押在看守所裡,該轉往異地某山區監獄服刑,也許是考慮節省成本,季興業並沒有立即轉監,而是在看守所又呆了一週時間,至元旦前,人數得以湊齊,季興業原以為可以在會透過完元旦,現在看來已是不可能了。真是人算不如天算。
臨行的前一天,季興業坐在炕上正百無聊賴。管教過來通知,有人前來探監,季興業有些奇怪,此時早就過了探監時間,這個時候誰會來探視?
第4章元旦前後(2)
季興業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