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上無光,但是迫於‘刁民’的壓力,也只好照辦。事實上,我這‘刁民’,也有寬大的一面。因為協議當天,高雄市警察局曾找來‘肇事’警員王聰琰,當場命他向我報告經過並問我對他的處分是否滿意。王聰琰是個大塊頭,滿面羞慚,查起書刊來生龍活虎,對簿公堂來就語無倫次。我得知他已被調職處分,從鹽埕區肥缺改調到市警局看門後,就宣佈:‘我寫的書,90多本都給查禁了,警察執行查扣時,難免弄不清楚,因而見書就查扣,王警員的錯誤是可以原諒的,我想不必進一步處罰他了。’幾線幾星的在場警官,認為我通情達理,王聰琰也向我鞠了一躬,於是在哈哈一笑中,結束了協議。不過,在如何交付1元的技術上,出了問題,據1987年7月2日《民眾日報》登,高雄市政府對於賠償李敖事件,‘對於這塊錢是以現金給付或是開具市庫支票給付,市府投鼠忌器,大傷腦筋。’據我的朋友黃章一透露,高雄市政府內部為賠償李敖曾起爭議,但李敖堅持按照‘公庫法’第十五條‘應以支票為之’的規定,拒收現金,所以最後才硬著頭皮開出了1元面額的‘國庫支票’。這張支票,我後來送給鄭維幀了,高雄市政府一連多年還要每年登報召兌中。當然他永遠不會去領取,它永遠是一張戰利品,長存在民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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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一元錢官司與禁書事件(2)
“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連番被我逮到,相繼被一罰再罰後,我的生意愈發昌隆了,運氣真好,臺中市政府也被我逮到了,並且精彩勝過南北合呢!故事是這樣的:1987年6月22日,我接到媽媽張桂貞臺中一中同事張佩華的快信,告訴我有軍警憲及情治人員一大批,趁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