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死也不肯向黑暗與腐敗低頭的硬骨頭精神,是李敖數十年來鬧衙涉訟的根本閃光點。一個在臺灣雖有才學知識,卻始終得不到用武之地的知識分子,懷才不遇而且多次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或者受到逮捕,或者遭到監視,或者自己的著作遭到當局的無理查禁。種種生活的無奈與艱澀,促使李敖勇敢地站起來面對嚴酷的抗戰。其反抗禁書的1元錢官司和他在臺中遭到當地官員查禁圖書而引發的訴訟,就是李敖無數大小訴訟案的一樁。請看李敖自己是如何敘述此案的經過。李敖說:
“我生平著作上百冊,可是國民黨查禁了96冊,查禁法令,種類滋彰,或根據‘臺灣省戒嚴期間新聞紙雜誌圖書管制辦法’、或根據‘出版法’、或根據‘戒嚴法’、或根據‘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不但弄得自己眼花繚亂,尤其在下級執行人員執行時,更是眼花繚亂。就在這種眼花繚亂中,在幾乎李敖作品每出必禁的‘慣性’下,一個機會來了。1985年4月25日,我出版了《李敖千秋評論叢書》中《五十·五十·易》上下兩冊,其中下冊經警備總部以‘淆亂視聽,挑撥政府與人民情感’云云為由,予以扣押,並通令各級學校、警察機關等有關單位,清查報繳;但該叢書上冊,卻漏未查禁。不料令下之日,部分下級執行人員卻弄不清楚,索性見書就查,以致該叢書上冊,也難以倖免,一併由臺北市政府出具大量查扣收據,滿載而歸。
“到了6月24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臺北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告訴他們:‘正因為貴衙門有關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強迫手段,違法扣押未經查禁之書籍,致使請求權人所發行該叢書上冊除被違法扣押46本外,其餘未扣押部分,也因而不能陳列出售,妨害請求權人發行、出售之權利,損害請求權人可得預期之利益6901元(內含已扣押46本書價6900元及未扣押部分優待為1元)。’臺北市政府收到我的‘損害賠償請求書’後,自知理虧,且知我來者不善,決定屈服。乃在1985年8月29日上午,在法規委員會召開協議,主席林秋水,由洪以遜代,另有新聞處趙鵬科長等,一共5位,與我達成‘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本府部分執行人員誤扣上述叢書上冊屬實,本案本府有賠償責任’。8月29日,開出損害賠償國庫支票6901元,其中6900元是已扣押部分的折現,1元部分就是優待的罰金,於是我領走了有史以來第一宗的此類政府賠償,大獲全勝矣!
“在臺北市政府被我罰過1元后,高雄市政府又被我逮到,也罰它1元。全部經過,比罰臺北市政府還精彩。1985年4月15日,我的《我給我畫帽子》一書上市,高雄方面,由鹽埕區大仁路141號孫慧珍代為銷售。不料到了6月27日,有警員王聰琰者,跑來查扣,並出具編號第○三九三三四號‘高雄市政府取締違法出版品錄影節目帶三聯單’一紙,以資證明。因為這本書並沒查禁,這下子被我抓到機會,遂在8月10日,去函國民黨高雄市長蘇南成,指出:‘因臺端臺南市長任上,本人曾寫文章揭發臺端為‘臺灣第一不要臉’,全市譁然,議員且紛紛以臺端無恥為詢。今日臺端走馬高雄,自然有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教唆下屬王聰琰,非法扣押上開書籍,妨害本人依法發行權利之嫌,顯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百零四條之罪嫌。又臺端身為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故意不法侵害本人發行之權利,依‘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由臺端之衙門負損害賠償責任。’蘇南成收信後,龜縮不復。1987年3月13日,我由龍雲翔律師代理,向高雄市政府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書’,苦苦相逼。高雄市政府收到後,自知無法再賴,乃於1987年5月9日上午,在高雄市警察局簡報室召開協議,賠償義務機關代理人廖兆祥、參加協議機關代理人李文錦、法制室代表黃章一、新聞處代表王硯青等,一共多位,與我達成‘國家賠償事件協議記錄’,確定四項:‘一、警員王聰琰因於74.6.27過失查扣李敖先生所著《我給我畫帽子》一書,所開具三聯單○三九三三四號應予撤銷。二、查扣之書貳本,已於74.7.12返還書攤,免予賠償。三、本府同意象徵性賠償請求人新臺幣1元。四、本局已主動將警員王聰琰調職處分,另由本局作成案例教育。所謂‘案例教育’,是警察界的術語,指具體發生的個案,該案性有施教作用,值得每一位警察注意,因而編成案例,在各級警察流傳,以為教育之謂。這一條協議的達成,是高雄市警察局被我糾纏不過,被迫答應的,當然使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