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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部分

注'八'凡首匿者,為謀首,臧匿罪人。至宣帝時,除子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罪,餘至殊死上請。知縱謂見知故縱,武帝時立見知故縱之罪,使張湯等著律,並見前書也。

注'九'王嘉字公仲,平陵人。案嘉傳及刑法志並無其事,統與嘉時代相接,所引故不妄矣,但班固略而不載也。

注'一0'體,政體也。傅音附。

伏惟陛下包元履德,權時撥亂,'一'功踰文武,德侔高皇,誠不宜因循季末衰微之軌。回神明察,考量得失,宣詔有司,詳擇其善,定不易之典,施無窮之法,天下幸甚。

注'一'撥,理也。公羊傳曰:“撥亂代反之正。”

事下三公、廷尉,議者以為隆刑峻法,非明王急務,施行日久,豈一朝所厘。'一'

統今所定,不宜開可。

注'一'厘猶改也。

統覆上言曰:“有司以臣今所言,不可施行。尋臣之所奏,非曰嚴刑。竊謂高帝以後,至乎孝宣,其所施行,多合經傳,宜比方今事,驗之往古,聿遵前典,事無難改,不勝至願。願得召見,若對尚書近臣,口陳其要。”帝令尚書問狀,統對曰:

聞聖帝明王,制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凶。經曰:“天討有罪,五刑五庸哉。”'一'又曰:“爰制百姓於刑之衷。”'二'孔子曰:“刑罰不衷,則人無所厝手足。”'三'衷之為言,不輕不重之謂也。春秋之誅,不避親戚,'四'所以防患救亂,全安觽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絕殘賊之路也?

注'一'尚書咎繇謨之詞也。庸,用也。言天以五刑討有罪,用五刑必當也。

注'二'尚書呂刑雲:“士制百姓於刑之中。”孔安國注云:“咎繇作士,制百官於刑之中。”此作“爰”,爰,於也,義亦通。衷音丁仲反,下同也。

注'三'厝,置也。

注'四'左傳曰:“大義滅親。”又曰:“周公殺管叔,夫豈不愛,王室故也。”

自高祖之興,至於孝宣,君明臣忠,謨謀深博,猶因循舊章,不輕改革,海內稱理,斷獄益少。至初元、建平,所減刑罰百有餘條,'一'而盜賊浸多,歲以萬數。閒者三輔從橫,髃輩並起,'二'至燔燒茂陵,火見未央。其後隴西、北地、西河之賊,越州度郡,萬里交結,攻取庫兵,劫略吏人,詔書討捕,連年不獲。'三'是時以天下無難,百姓安平,而狂狡之埶,猶至於此,皆刑罰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

注'一'初元,元帝年也。建平,哀帝年也。

注'二'從音子用反,橫音戶孟反。

注'三'東觀記統對尚書狀曰“元壽二年,三輔盜賊髃輩並起,至燔燒茂陵都邑,煙火見未央宮,前代*'所'*未嘗*(所)*有。其後隴西新興,北地任橫、任*(崖)**'崖'*,西河*(曹)**'漕'*況,越州度郡,萬里交結,或從遠方,四面會合,遂攻取庫兵,劫略吏人,國家開封侯之科,以軍法追捕,僅能破散”也。

由此觀之,則刑輕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軌,而害及良善也。故臣統願陛下采擇賢臣孔光、師丹等議。'一'

注'一'孔光字子夏,師丹字公仲,並哀帝時丞相。光明習漢制及法令,丹初以論議深博,徵入為光祿大夫,皆有議,見前書。

議上,遂寑不報。'一'

注'一'上音時掌反。

後出為九江太守,定封陵鄉侯。統在郡亦有治夡,吏人畏愛之。卒於官。子松嗣。

松字伯孫,少為郎,尚光武女舞陰長公主,再遷虎賁中郎將。松博通經書,明習故事,與諸儒修明堂、辟廱、郊祀、封禪禮儀,常與論議,寵幸莫比。光武崩,受遺詔輔政。永平元年,遷太僕。

松數為私書請託郡縣,二年,發覺免官,遂懷怨望。四年冬,乃縣飛書誹謗,下獄死,國除。'一'

注'一'飛書者,無根而至,若飛來也,即今匿名書也。

子扈,後以恭懷皇后從兄,永元中,擢為黃門侍郎,歷位卿、校尉。溫恭謙讓,亦敦詩書。永初中,為長樂少府。松弟竦。

竦字叔敬,少習孟氏易,'一'弱冠能教授。後坐兄松事,與弟恭俱徙九真。既徂南土,歷江、湖,濟沅、湘,'二'感悼子胥、屈原以非辜沉身,乃作悼騷賦,系玄石而沉之。'三'

注'一'孟喜字長卿,東海人,見前書。

注'二'湖謂洞庭湖,在今嶽州。水經雲沅*'水'*出牂柯且蘭縣,注云入洞庭,會於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