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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部分

引起的”。法律規定不許體罰孩子,但是在美國和在其他國家一樣,只有在父母使用暴力的極端情況下,這些規定才會被執行;許多這類事情從來不會引起警方的注意。那些其父母對其漠不關心的孩子,所受的損傷可能會以另一種挫折感的方式表現出來;然而,“棍棒下面出孝子”的古訓當然還會被一些父母經常奉行著,他們相信,體罰是引導孩子尊重權威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構成部分。

最後,還有父母對孩子的性虐待,據我們目前所知的情況,這種現象以各種虛偽形式影響著相當比例的孩子子,男孩女孩都有。亂侖已被認為不僅是一種隱秘的渴望,而且在很多家庭中實際上存在著,這些家庭已擴充套件到社會各個階層。即使是狹義的亂侖,指不包括視覺和言語上的性騷擾,僅指直接刺激身體性感區的亂侖,也非常普遍,比社會福利專家和家庭問題專家以前一般認為的要普遍得多。研究發現,18歲以下的孩子中,大約有5%的人在某個時刻受到過父母(包括繼父母)的性調戲。大衛·芬克爾霍等:《家庭的黑暗面》;塞致出版社;1983。如果把其他家庭成員也算在內,對孩子的性虐待的程度會高得多。絕大多數,但不是全部的性虐待都是男人做的;和弓雖。女幹不同,對孩子的性虐待不僅僅是男性犯罪所獨有的。男孩子成為亂侖受害者的頻率幾乎與女孩子一樣高。父—子亂侖是最易常見的一種型別,但是兒子被母?調戲的事也並不稀罕。

請問各位有毒的父母:難道我們這裡所說的不是許多父母長期以來對待孩子的慣用方式嗎?尤其當我們考慮到那些不是太過激的、不是太具有侵犯性的虐待方式時,情況更是如此。我想在某種程度上情況確實如此。在一個家庭規模縮小的時代,對於父母來說孩子變得更“值錢”了,但此時萌發了一種觀念,即孩子應當服從長輩和比他更優秀的人。然而,即使在其萌生階段,這種觀念也隨時可能被一種舒暢的?密氛圍的創造所顛覆——這種觀念在很大程度上依然是男性法則,受父權統治的支援。父?的法則是將孩子束縛於傳統,束縛於對過去的特殊的闡釋;在這種情況下權威性大致只剩下教條式的斷言了,在很多情況下得靠體罰作為後盾。歸功於“母性認同創造”的部分成果,後來出現了一種較為溫和、較為平等的養育子女的形式,它可以給孩子以更多的獨立自主性。當今正處在進一步轉變觀念的時代:孩子與父母的關係,包括與其他家人的關係,正在向關係這一術語的現代意義方面轉化。

有毒的父母?

再來看看福華德給那些渴望重建與有毒父母的糾葛關係的人提出的建議。即使治療的過程會很漫長,但人們必須學會兩條首要的法則:“作為一個沒有防禦力的孩子,你無需對別人對你所做的事負責!”和“你現在有責任採取積極的步驟針對此做些事情!”如何才能做到這些事情呢?人們建議個體首先應設法從父?或母?那裡獲得並確立情感自立的標準。她(他)必須學會以一種自主的方式“響應”而不是僅僅“反應於”父母的行為——即使在與記憶中的父母?的相互作用關係中,而不是在與活生生的父母?的關係之中,也應如此。作為這一過程的一部分,治療醫生建議人們對現實中的父母本人或假想中的父母說“我不能”,“我不願”——這是一種維護自主性的方法。下一步的目標,就是要重估父母—子女關係得以建基於其上的那些術語,以便使相關各方都能儘可能地平等對待對方。於是,“我不能”,“我不願”就不僅僅是一種阻撓手段,而且是一個協商的立腳點,依據這個立腳點個體能夠進行自己的選擇。因為“缺乏選擇與陷入困境直接相關”。蘇珊·福華德:《有毒的父母:克服他們的有害影響,重整你的生活》,第211頁,班坦出版社,紐約,1990。

在這一點上,我們可以對貫穿本章始終的一些線索進行總結歸納了。有毒父母問題使人們可以清晰地認識到,反射性的自我投射、純粹關係與新興的重建個人生活新倫理方案之間是如何關聯的。宣佈從父母那裡獲得“情感獨立”是一種手段,它同時開始改造對自我的敘述和對自己權利的維護(也引導人心悅誠服地承擔責任)。個體行為不再依據對童年日常生活的強制性的重演來構建。這直接對應於對後來生活中形成的迷戀的克服,這些迷戀通常源自早年階段形成的習慣。

有毒父母的背景,會阻礙個體發展一種自我敘述,使其無法將自我敘述理解為一種“傳記式評價”以感覺到情感上的滿足。自尊心的缺乏,通常以無意識的或未被承認的羞愧方式出現,就是一個嚴重的後果;更為嚴重的是,個人無力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