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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但它卻時時被人提起,畢竟那場比賽除了留下太多的懸念外,也給中國足球留下了值得汲取的教訓。比如,不論這場球清白與否,如果司法介入並給公眾一個最後的說法,這場球也不會讓人們嚼十年的舌頭。當然,問題的關鍵還在於,“渝沈之戰”讓“消極比賽”這個詞躥紅,這個詞在以後的十年裡橫行霸道,“消極比賽”幾乎成了一切假球的保護傘。

為了銘記那段歷史,我們不妨把足協在2000年3月17日的處理結果要點摘錄如下:

一、給予瀋陽華晨金客足球俱樂部和前衛寰島足球俱樂部嚴重警告,並各罰款人民幣四十萬元。

二、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根據調查情況,認為兩個隊的主教練未能履行其職責,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決定給予兩個隊主教練各罰款人民幣五萬元的處罰。

三、在該場比賽中,重慶隆鑫隊的部分運動員,上下半場表現反差較大,未能充分表現出積極進取、頑強拼搏的精神,為此紀律委員會責成俱樂部對其進行教育和處罰,並將處罰結果在2000年3月25日前報中國足協。

四、擔任該場比賽的比賽監督王有民未能做好必要的準備工作,負有督導不力的責任,為此建議中國足協給予相應的處罰。

五、中國足協特別工作組認為,無論從技術動作、戰術打法還是場上球員的表現來看,判定“渝沈之戰”為消極比賽,證據尚不夠充分。工作組在對瀋陽華晨金客俱樂部財務情況的檢查中,發現了兩張未註明用途的大額現金借款單,俱樂部就此提供了有關說明材料。工作組囿於許可權未能進一步核實,建議將此情況提交有關部門處理。

值得說明的是,在足協這份罰單裡,提到“消極比賽”四個字,但足協的說法是“判定渝沈之戰為消極比賽,證據尚不充分”。也就是說,足協當時沒有敢把這場比賽定位為消極比賽。因為,在足協的紀律處罰條例裡,消極比賽有一個重要的處罰結果,那就是“取消參賽資格”。足協敢取消哪支球隊的參賽資格?這個膽量他們都沒有,他們怎麼邀請司法機關來足壇打假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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