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人員由國防部直接任命,而且總督不能將其罷免,但部隊主官要絕對服從總督的命令,除非總督命令自己向內地行省開進,或者其下達的命令違法,否則軍隊主官不能拒絕服從命令。更為重要的手段是,每隔三年時間,國防部將把邊疆區的部分部隊進行換防,或者與別的邊疆區對調,或者與內地部隊對調,總之,要既能保持當地部隊的有效戰鬥力,也要能夠有效防止藩鎮出現。
另外,出於軍事準備的需要,在地方預備役部隊鎮戍軍中,開始試行義務兵役制,服役時間暫定為三年。
為了嚴肅軍紀,軍事檢察院和軍事法庭也正式永久設立,遇到現役軍人犯罪的案子,地方法院不能審理,而由軍事法庭進行審理,而且被告一旦被定罪,其只能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第四個改革措施是關於各部部長的任命。部長的任命完全由東帥一人決定,無需透過常設國民大會的認可,任期為六年,但是,每過兩年,常設國民大會便會對各部部長進行一次政績考核,若其不稱職,則可以自動發起彈劾程式,一旦彈劾透過,則由議長向東帥提出重新任命的建議,而東帥也必須另換人選,繼續剩下的任期,但此人的上任就必須得到常設國民大會半數贊成票的支援,否則不被認可,而且將由常設國民大會自行選出一人擔任此職,直到此屆任期結束。
第五個改革措施為財政方面。由常設國民大會與財政部共同組成預算小組,試著進行國家財政預算的制訂,但這個小組暫時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