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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部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制機關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修改。修改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後,涉及修改下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府作出相應修改,並報原批准機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稽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佈;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佈。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稽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應當向社會公佈。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