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到25萬美元的能力。這一評估中主要包含以下因素:
(1) 聲譽:商務和法律方面的記錄、證明、資格(證)
(2) 個性:與法律和會計顧問一致
(3) 理解並且承諾從事合法業務
(4) 交流:直接、完整、開放並且能夠運用網際網路溝通交流
(5) 商務運營的規模:成熟並且足以滿足所有的目標
(6) 與風險事業和商業夥伴(投資者)之間的協力優勢:一定不能有衝突或損害
(7) 風險:在時間、財務和發明方面風險低
(8) 顧問:必須是可以接受的、經過考驗的、熟悉該領域業務和司法管轄區的
(9) 其他重要方面:合適的商務夥伴、僱員、合作者或同事
(10) 挽回:及時支付費用和補償
更大的舞臺創造更多的財富(26)
(11) 審查:能夠順利透過政府、銀行,以及法律等方面的審計
在考慮更高階技術領域對外發展的以上因素的基礎上,中國公司如何有效地為自己定位,促進在國外的上市和核心業務的發展?
反向收購對中國公司具有吸引力
很多中國公司認為,IPO一般要求上市企業具有較長的經營歷史和盈利記錄,而反向收購借殼上市(例如借用一個NASDAQ上市公司的“殼”)可以免去提供這種記錄的要求。這種想法產生的原因是,很多中國公司存在嚴重的融資難題,盡職調查往往會暴露這些問題。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2006年頒佈規定(),強制性要求企業進行反向兼併時提供額外的融資資料。有人可能會認為這會制止中國公司的此類表演,但是, CONTINENTAL公司的調查報告表明,其實並沒有。
可能會有更多的中國公司在美國上市。有關IPO發行的新規定有可能會鼓勵更多的中國公司透過與已經上市或者場外交易(OTC)的“殼”公司進行所謂的反向兼併,從而在美國上市。
中國證監會(CSRC)在2006年五一勞動節長假期間以草案形式公佈的規定,目的在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證監會(CSRC)希望,所有公司在發行股票之前的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並且累計超過3 000萬元人民幣(接近370萬美元),總收入不低於3 000萬元。
與中國及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不同的是,儘管美國的首要證券市場——紐約證券市場、NASDAQ和美國證券市場——在公司上市和相關事務方面都有各自的規定和要求,美國的證券法卻是基於資訊披露,而非業績。負責執行聯邦證券法律的機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沒有盈利方面的規定。它的職責不是批准一個試圖出售IPO或次發股的公司——或證券發行者——的招股章程或者申請上市登記表;而是為一個公司的申請上市登記表掃除障礙。這一點,是重要的區別。
正如美國證券律師所說,在透過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後,申請上市登記表就“宣佈有效”,發行者然後就可以在一個電子交易市場(OTC公告板)上自由交易;這時,除了基本的企業管理規定外,只有兩項重要要求:(1)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包括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2)透過特別的美國SEC的檔案、準備和釋出透過新聞媒體釋出的資訊,對於所有重要事件和進展進行及時披露。
“資訊披露是工作詞彙”,紐約的一位證券律師說,“美國製度的制定,目的就是為所有的投資者提供一個公平的遊戲平臺。每個人在作出投資決定之前都應該可以獲得同樣的資訊。”
對於國內外中小型發行者而言,反向兼併方法在歷史上一直是公司上市的捷徑(反向兼併指的是,一個上市殼公司為了收購一個未上市的運營公司而發行大量的股份,以至於它成為能夠生存的實體;反過來講,非上市公司則納入已上市的殼公司之中,因此又稱“借殼上市”)。相比之下,IPO的過程更費時、代價更大。但是由於反向兼併也一直暗中被小券商和企業亂用,SEC最近對於這些交易又有更嚴的規定,要求兼併後的公司在交易完成後幾日內提供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
與預計相反,新的SEC規定並沒能有效地遏制中國公司透過與殼公司兼併而在美國上市。 。 想看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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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檔案要求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