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之中選擇優秀者授權對家庭運轉之管理的相應權力外,還要設定相應的規則以便對接受授權之權力的子女各自應該享有的許可權以及他們之相互之間在行使權力時:一方面可以充分的應用此權力來完成他享有此權力所應該承擔的責任,一方面還要令得各權力實施者之間可以有效的相互制衡以保持各權力實施者不因權力的膨脹而獨大並對其他權力行使者造成威脅進而對主人的權威造成相應的危害。這份規則最關鍵之處就在於首先規定主人和子女之間基於造化秩序所設定的天然關係的定位以及這天然關係定位的永恆性,以及,作為天然定位之主要也是唯一之象徵的相應天然權力(權利和義務)的天賦性和神聖不可侵犯性。在這份規則的基礎上,主人基於自身天然神聖權威的考慮以及基於對子女在授權基礎上對家庭及產業的管理上的公平性責任擔當之需要,便在各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