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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1部分

不管事的虛君。因此,君主立憲絕不可能透過一個權力無邊的**君王來推行。而按照近代中國“君憲派”們的想法。則只能是由開明**的君主來自我限制、約柬其權力,這不啻於緣木求魚。所謂以開明**求立憲之論,其實是將立憲當作少數“政治精英”的“救世偉業。”骨子裡依然是中國傳統的“聖賢政治”的思維。與真正意義的立憲政治可謂風馬牛不相及。事實上,那些成功實現君主立憲的國家沒有一個是靠所謂英主來實現的,相反其君主總是處於消極地位。比如,英國近代君主立憲肇始於打手;隴年的“光榮革命。”而這次革命卻是一場由英國議會發動的更換國王的行動,國王在其中不過是政治符號而已,完全扮演著被動的角色;而日本的明治天皇在“明治維新”的“神話”中也同樣僅僅是充當政治符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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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四十一)中國式“天命所歸”的悲哀

當時的中國君憲論者們之所以鼓吹以無限權力的君主來推五“兀波。從根本上說與他們對憲政的理解有密切的關係。在他們看來,立憲是穩定政治秩序、實現國家富強的手段。立憲的實質是“蓋立憲者,國家有一定之法制,自元首以及國人皆不能為法律外之行動,,賢者不能逾法律而為善,不肖者亦不能逾法律而為惡。”那麼,立憲政治何以能保證自元首以及國人都能切實信守法制、不逾法律而行動呢?其實這才是最根本的問題。對此問題的回答直接揭示了憲政的本質所在:憲政其實就是透過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合理安排而達到制約公共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日的。離開了這個核心問題,就根本談不上“法治”的意義。而中國君憲說的致命之處也正在這裡:完全迴避了制約公權、保護公民權利的問題,把保障法制的希望完全寄託在統治者對法律的信守上。這無疑依然是“人治”的思路。

後人經過總結後認為,君憲論者們的憲政觀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義,簡單地以“國富民強”的物質標準來衡量政治法律制度的良善與否,因而對於法治本身其實並無堅定的信念。立憲政治從長遠看是有利於國家的富強,但是如果一開始就將憲政目標僅僅鎖定在片面的物質主義方向上(“富國強兵。”或工業化之類),把憲政當成純粹服務於經濟發展的手段、工具而完全無視憲政本身的政治、倫理意義和內在價值。那麼其結果勢必與立憲政治的基本精神背道而馳。

所謂“挾**之權以推行憲政”之類的說法,其實正是這種“工具主義。思維的必然產物。

中國政治傳統中的君主,其神聖地位與絕對權力的密切關係,大體上說是由兩方面因素造成的:其一是君主的產生方式,其二是視國家為私產的家天下傳統。兩千多年來。中國曆代王朝無不是透過暴力、陰謀奪權的方式建立起來的。並且總是將“天下”視為君主一家的私有產業,絕對不容他人染指。正是這種“打江山者坐江山。的政治遊戲規則決定了君主在中國只能是掌握絕對權力的**君主而不可能是“活菩薩”式的虛君,從而使君主的神聖地位與絕對權力不可分離地緊密結合起來。但是,暴力、陰謀可以奪取權力卻不能證明權力的神聖性;同時令中國的歷代君主們沒有料到的是,一旦皇帝的神聖性是依靠絕對權力來維護和體現的話,那麼這種神聖性的基礎註定了必然是虛弱的,是外強中乾的。越是依賴絕對權力就越是使君主頭上的神聖靈光褪色,所以中國的歷代皇帝嚴格地說根本不具有真正意義的“活菩薩”地位。

當年楊度等人丟擲君憲說論調時,著名學者章士釗立刻就撰文指出。楊度所倡的帝制斷斷不可能與立憲相容,“蓋此種帝政與沿於歷史本乎神權者不同,後者可言立憲。而前者則否。”其原因在於這種帝制是透過“以謫而不以正”的陰謀手段建立起來的,“凡源不正者其流不清,帝政由是而立,而望其從容入乎憲政之軌,其事誠與逆行求前無異。”君主的產生方式規定了君主制的性質,也決定了君主的統治合法性來源。中國的政治文化傳統與英國、德國、日本等君主立憲國家的根本區別實際上就淵源於此,中國與這些國家的君主統治的神聖性、合法性基礎之差異也是由此決定的。

由於君主制的權力交接模式是依照“父死子繼。的宗法血緣關係。但是王朝內部的君位交接之合法性、神聖性必須由王朝本身的合法性、神聖性來保證,而王朝的合法性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