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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2部分

萬八千六百*(八)**'七'*十一。南呂,十萬四千九百七十六。上生姑洗。南呂為宮,應鐘商,姑洗徵。一日。律,五寸三分小分三強。準,五尺三寸六千五百六十一。

白呂,十萬四千七百五十六。上生南授。白呂為宮,分烏商,南授徵。五日。

律,五寸三分小分二強。準,五尺三寸四千三百*(七)**'六'*十一。結躬,十萬三千五百六十三。上生變虞。結躬為宮,彁內商,變虞徵。六日。律,五寸二分小分六*(少)*強。準,五尺二寸萬二千一百一十四。歸期,十萬二千一百六十九。上生路時。歸期為宮,未育商,路時徵。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九微強。準,五尺一寸萬七千八百五十七。未卯,十萬七百九十四。上生形始。

未卯為宮,彁時商,形始徵。六日。律,五寸一分小分二微強。準,五尺一寸四千*(八十)**'一百'*七。夷汗,九萬九千四百三十七。上生依行。夷汗為宮,色育商,依行徵。七日。律,五寸小分五強。準,五尺萬二百二十。

無射,九萬八千三百四。上生中呂。無射為宮,執始商,中呂徵。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九強。準,四尺九寸萬八千五百七十三。閉掩,九萬六千九百八十。上生南中。閉掩為宮,丙盛商,南中徵。八日。律,四寸九分小分三弱。

準,四尺九寸五千三百三十三。鄰齊,九萬五千六百七十五。上生內負。鄰齊為宮,分動商,內負徵。七日。律,四寸八分小分六微強。準,四尺八寸萬一千九百六十六。期保,九萬四千三百八十八。上生物應。期保為宮,質末商,物應徵。八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九*(微)**'半'*強。準,四尺七寸萬八千七百七十九。應鐘,九萬三千三百一十二。上生蕤賓。應鐘為宮,大呂商,蕤賓徵。一日。律,四寸七分小分四微強。準,四尺七寸八千十九。

分烏,九萬三千一百一十*(七)**'六'*。上生南事。分烏窮次,無徵,不為宮。

七日。律,四寸七分小分三微強。準,四尺七寸六千五十九。彁內,九萬二千五十六。上生盛變。彁內為宮,分否商,盛變徵。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八弱。準,四尺六寸萬五千一百四十二。未育,九萬八百一十七。上生離宮。未育為宮,凌陰商,離宮徵。八日。律,四寸六分小分一少強。準,四尺六寸二千七百五十二。彁時,八萬九千五百九十五。上生制時。彁時為宮,少出商,制時徵。六日。律,四寸五分小分五強。準,四尺五寸萬二百一十五。

截管為律,吹以考聲,列以物氣,道之本也。'一'術家以其聲微而體難知,其分數不明,故作準以代之。準之聲,明暢易達,分寸又粗。然弦以緩急清濁,非管無以正也。均其中弦,令與黃鐘相得,案畫以求諸律,無不如數而應者矣。

注'一'前書注曰:“章帝時,零陵文學奚景於泠道縣舜祠下得白玉管。古以玉為管。”

音聲精微,綜之者解。元和元年,待詔候鐘律殷肜上言:“官無曉六十律以準調音者。故待詔嚴崇具以準法教子男宣,宣通習。願召宣補學官,主調樂器。”

詔曰:“崇子學審曉律,別其族,協其聲者,審試。不得依託父學,以聾為聰。

聲微妙,獨非莫知,獨是莫曉。以律錯吹,能知命十二律不失一,方為能傳崇學耳。”太史丞弘試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六不知何律,宣遂罷。自此律家莫能為準施弦,候部莫知復見。'一'熹平六年,東觀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張光等問準意。光等不知,歸閱舊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書,猶不能定其弦緩急,音不可書以*(時)**'曉'*人,知之者欲教而無從,心達者體知而無師,故史官能辨清濁者遂絕。其可以相傳者,唯大搉常數及候氣而已。

注'一'薛瑩書曰,上以太常樂丞鮑鄴等上樂事,下車騎將軍馬防。防奏言:“建初二年七月,鄴上言:‘王者飲食,必道須四時五味,故有食舉之樂,所以順天地,養神明,求福應也。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樂者天地之和,不可久廢。今官樂但有太蔟,皆不應*(日)**'月'*律。可作十二月均,各應其月氣,乃能順天地,和氣宜應。明帝始令靈臺六律候,而未設其門。樂經曰十二月行之,所以宣氣豐物也。月開鬥建之門,而奏歌其律。誠宜施行。願與待詔嚴崇及能作樂器者共作治,考工給所當。’詔下太常。太常上言:‘作樂器直錢百四十六萬,請太僕作成上。’奏寢。今明詔下臣防,臣輒問鄴及待詔知音律者,皆言聖人作樂,所以宣氣致和,順陰陽也。臣愚以為可順上天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