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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可能去挑戰他,所以我們過去的近親繁殖是不可能有學術自由的。我們光華管理學院有真正的學術自由,誰都不害怕誰,誰都可以跟誰吵架,吵完了問題就解決了。當然少部分人可能會講點情面,但是大部分人是不會的。為什麼呢?因為我們的教員畢業於不同的院校,沒有那些複雜的關係,每個人都是獨立的,每個人對他人都沒有負債。我是憑本事進來的,你職位比我高,進來的比我早,但是實質上我們是平等的。假如在你老師面前這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不破除近親繁殖是不可能有學術自由的。

還有官本位的問題,一個大學行政主導,對學術是很不利的。在舊的體制下,什麼人最容易留校?當然是你的導師行政職位越高你就越容易留校,所以在博士生報名的時候,一定是官越高就有越多的人願意報,而不是水平越高越有人報。這就迫使老師們都有一種願望:要有個一官半職,否則連個學生都招不到。改革就是要把這些怪現象都摧毀掉。假如我們現在有一個空缺的位置,現在有十個人報名,都是外來的,我們要在這十個人裡面挑一個,我想我們大概不會考慮他的導師在一個什麼大學裡做一個什麼官吧?我們要考慮的是這個人是不是有水平,有潛力。所以一個博士畢業生以後能不能找到好的工作,不在於他的導師的官的大小,而在於他自己的能力如何。自己的水平如何是與導師的水平有關的,導師是不是真正有兩下子,這就導致人們以後再報名的時候就選那些高水平的導師而不是高職位的導師,好教授就沒有必要再忙著去謀求個一官半職了。這引起的是一連串的反應,對於整個學校保證學術自由、廢除官本位是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的。

這又產生了對外部市場需求。如果一個學校主要從自己學生中招收新教員,那它就是一個家族企業,我們國家的大學就是這樣,大部分學校都是一個家族組織,這個家族不是血緣的家族,是“學緣”的家族,是學科的家族組織。那學術自由怎麼可能存在,怎麼可能有共同的學術規範?我們經常說要鼓勵學校之間合作,但現在的體制下,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合作的,因為沒有人員的交流,沒有思想的交流,怎麼可能有真正的合作。現在所謂的跨校合作專案大多不過是分錢而已,是合謀不是合作。以後就不一樣了。好比你們在座的各位,都在北大拿了學位但分佈到各個大學當中,四年共同的生活和相互的熟悉就奠定了合作的基礎。有可能你的合作伙伴就是你的同學,這就是一個網路的效應,就能夠實現學術市場化。光華管理學院在招新教員的時候,很在乎候選人畢業的學校,因為我們要的不僅是單個的人,而且還有這個人帶來的學術網路。我們中國實在是太可惜了,一千多所大學,北大清華鶴立雞群,這是不正常的。如果一個國家只有三五所大學只有一所特別優秀還說的過去。但是我們有一千多所大學,只有兩所鶴立雞群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大學資源的浪費,意味著沒有大學之間的充分競爭形成學術的碰撞,意味著喪失了大量的創造知識機會。廢除近親繁殖對中國高等教育的意義,不亞於每年增加幾百億的投入。

有一種批評認為,既然大學公開招聘,以水平來選人的話,就應該任人唯賢,舉賢不避親,為什麼本院系畢業生就不能申請?這不公平!這種批評有一定道理。但是對所有的法律來說,最嚴重的挑戰來自於執法者本身。如果沒有這個限制的話,在執行當中很容易走向徇私。比如系主任、院長的學生要留下來,他們跟別人打個招呼,這就很難否定了。我們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實如果撇開執法者本身來談,這個說法是不對的,無論從效率還是公平角度看都是不對的。法律面前怎麼可能人人平等呢?我們知道,犯了同樣的錯誤,有些人打二十板子就被打死了,有些人就沒事,根本起不到遏制犯罪的作用。理論上講,應該是身體好的人多打,身體差的人少打,這才合適。但是這樣的話就把量刑的決定權給了法官,就會引起腐敗問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是為了約束執法的人,約束法官和警察。一個大學原則上不直接留自己的學生當老師也是這個道理。原則上不留,特別的優秀你要留就要有特別的申請。這類似舉例責任,你要證明他是特別優秀的,比其他申請人都強才行。以前不需要特別的證明就可以留下,現在需要特別證明,徇私的情況就會少一些。

我們現有的好多教授都是留校後成長起來的,所以有些人看到新的規定容易對號入座,心理不舒服,這可以理解。但是大學教授在討論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有些公共理性。你不能說因為我是留校的,所以我聽到這個詞就不舒服,所以我就反對;因為我沒有博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