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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部分

罪與人同,以法得罪與法同。侵生害死,不可齊其防;親疏公私,不可常其教。禮樂崇於上,故降其刑;刑法閒於下,故全其法。是故尊卑敘,仁義明,九族親,王道平也。

律有事狀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勢下手取財為強盜,不自知亡為縛守,將中有惡言為恐猲,不以罪名呵為呵人,以罪名呵為受賕,劫召其財為持質。此六者,以威勢得財而名殊者也。即不求自與為受求,所監求而後取為盜贓,輸入呵受為留難,斂人財物積藏於官為擅賦,加歐擊之為戮辱。諸如此類,皆為以威勢得財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機,情者,心神之使。心感則情動於中,而形於言?暢於四支,發於事業。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內怖而色奪。論罪者務本其心,審其情,精其事,近取諸身,遠取諸物,然後乃可以正刑。仰手似乞,俯手似奪,捧手似謝,擬手似訴,拱臂似自首,攘臂似格鬥,矜莊似威,怡悅似福,喜怒憂歡,貌在聲色。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