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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部分

職責是‘奉詔條察州’,非條所問即不省,劃定刺使、監察許可權,不得逾越。所謂詔條凡六:即一條:強宗豪右,出宅逾制以強凌弱,以眾暴寡。二條:二千石不奉詔書,遵承典制,倍(背)公向私,旁詔守利,侵漁百姓,聚眾為奸;三條:二千石不恤疑獄,風厲殺人。怒則任情,喜則淫貪煩擾刻暴,剝截黎元,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訛言。四條:二千石選署不平,苟阿所愛。蔽賢寵頑;五條:二千石子弟,恃恬榮勢,請託為監;六條:二千石遠公下比,阿附豪強,通行貨賂,割損正今【見‘前漢書。百官公卿表’顏師古注】等六條。

試觀此六條所定,即為專察太守,六條以外不舉。刺史如越俎代庖,超出六條範圍,往往得罪,故刺史不察‘黃綬’(黃綬秩在二千石下)。蓋太守屬官選罷之權既率操諸太守,其功過賢愚,既有‘功曹’、‘督郵’等為之考績,則屬官有罪,太守自不能辭其咎。如西漢宣帝時,涿郡太守即以查舉不實貶秩。故刺史但集中注意力監察太守,而無干預地方政治之弊。

且刺史無定治所。官署所至,隨遇而安。蓋株守一隅既易受矇蔽,且與郡太守私人間接觸過密,亦難免發生個人恩怨。而流於舉刺不實也。刺史不時巡行以聽取民意;每歲復於秋分時作定期巡行,以便人民欲有控訴而有所期待也。刺史既專為監察太守而置,以一刺史之彈幼或褒奏即可決定一郡太守之黜陟,不若今日之監察使必須三人聯署始發生效力也。

故漢之刺權至重矣。然官階則志卑,秩不過六百石。以六百石之小官而專以彈劾二千石之封疆大吏為事,則其行使職權時之兢兢業業,亦可想見,如是則庶不致有刺舉不實之處。蓋位卑則不濫行其權,職重則可專行其政也。【引顧亭林‘日知錄’語】。正即以其官階低,而職在專打老虎不捕蒼蠅,故刺史既有其自尊心,復可啟發犧牲精神故能遇事不逃避,不塞責。以故漢代中央對地方官吏之考績,率一聽刺史之報告以為斷。

其外中央朝廷復不時派遣大員巡行郡國,訪問民間疾苦,以補刺史之不足。是為漢代之地方監察制度。(四)人權人格與人民參政

吾人研究漢代地方政治制度,固知其創制之完備與用意之深遠矣。然猶不特此也。制度之優良固可補人事之不足,然漢代地方行政之基本原則,及其人事制度之完善,則尤有足多者。西漢中興今主孝宣帝曾說:‘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見‘前漢書。元帝本紀’】。三者並用,換言之,即厲行法治,而不傷儒道雍容的精神。以儒道調和法治,故漢代政風至為純正。漢武帝時董仲書輩即首倡以經術飾吏事。至宣帝時懲武帝之嚴酷,政重寬和。故漢宣帝時之政治風氣,尤為高雅清正。官場陋習甚微。

後世之言法治者。政府官吏上下之間,但有法定的關係。在上者恆恃法以繩下;在下者至多亦不過守法免過而已,彼此之間,無精神上的聯絡。以故居高位者每至運用其政治地位,辭嚴色厲,奴役屬僚;居下者亦易流於敷衍公事以取悅長官為能事,而恬不以為恥;甚或承奉長官顏色,用招恩寵。即有賢者,亦難免失其敬業樂群之心腸。但求無過而已,不能發揮其最大的工作效能。以故宮吏上下之關係,如非劃若鴻溝,即侵幸阿黨。流風所至,清正之士每視從政為畏途,而戒懼斂足。如此則國家行政場合遂為宵小徵逐之鄉矣。

而漢制則不然。漢法雖嚴,然官吏上下之間的關係則一以‘禮’為紀綱。上下之間除有法定的關係之外,復以‘禮’維繫之。長官屬僚,職分主屬,而禮同賓主。長官以師長態度以遇僚屬。而屬僚之與長官則行師弟子禮,上下以揖讓相處,無後世之官僚惡習。故以一代大智大賢,無傷於屈為小吏。雖處至卑之位而能安之若素,良有以也。試觀即漢代丞相府屬官之與丞相,亦僅行師弟子禮,白錄不拜。丞相有事於屬僚,亦稱‘請’,而不日‘召’。屬吏有過,司監察者據以報丞相,丞相親按之,如三日不白其冤,即暗示所控屬實。被控者即自行引退,絕無傷於個人人格之尊嚴。務使被控者內心感愧。散發其良心。而冀其知恥也。蓋雖為大聖大賢,不能無過,如偶一不慎遂受難堪之侮辱,則氣節之士,將視補吏為畏途而不肖者則日久亦恬然受之不以為恥矣。

丞相府猶且如此,則郡太守縣令長更無待言矣。是故太守出典一方,率以禮聘當地俊彥為郡吏。如西漢孫寶為京兆尹,徵名士侯文為吏不應,寶乃遇之以賓禮,與之為布衣交,時人美之。故漢代太守之徵聘郡吏也,直同在位者之‘趨士’,因之側身官府者多引以為榮,非同在下者之‘慕勢’也。故一郡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