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總長,時年才三十掛邊。顧維鈞時任袁世凱的機要秘書,為袁之心腹,才二十五歲。我曾以此事面詢顧氏,他是否是古某的介紹人,顧公微笑不答,但也沒有否認,只說袁做皇帝時,他已在華盛頓做駐美公使了,未用過‘洪憲’年號呢。
哥大校長巴特勒( Nicholas M。 Butler )那時是卡內基基金會的主席。根據哥大所存該基金會的史料,中國政府所想聘請的顧問,要是個精通‘法國憲法’的專家。這一點卻把我的老友、衛立煌將軍的東床快婿,和研究古德諾問題最深入的專家郅玉汝教授弄糊塗掉了。在郅兄看來,要研究制憲,就應向實行憲政最成功的英美學習嘛。為什麼向把憲政弄得亂七八糟的法國學習呢?回答這個古怪的問題,所牽涉到的就不是‘政治學’,而是實際的‘政治鬥爭’了。
不學美國。改學法國
筆者在前章裡就曾提過,辛亥前後革命黨人所追求的原是個‘美國模式’的總統制嘛。但是在孫、袁交遞時,革命黨人(尤其是宋教仁)為怕新總統袁世凱弄權,在‘臨時約法’裡,乃把總統制改為內閣制。那時實行內閣制最先進的兩個國家,就只有英法兩國了。但是英國所搞的是‘君主立憲’;法國所搞的則是‘共和立憲’。英國式的‘君主立憲’,原是戊戌變法時,保皇黨康、梁所借用的藍本,不應再用。則革命黨人今日所要學習的就只有個法國式的‘共和立憲’了,所以那時中國政府所要聘請的是一位精通法國憲法的專家了。【參見中華民國史料研究中心第六十八次學術討論會紀錄抽印本,郅玉汝先生主講‘袁世凱的憲法顧問古德諾’,民國六十六年(一九七七)四月二十七日,於臺北國父紀念館,頁一二八。】
再者,那時能向國外聘請憲法專家的權在總統府的‘法制局’,而不在‘國會’的憲法起草委員會。先採用總統制,後改內閣制的‘民元約法’,原是宋教仁於一夜之間草擬出來的。宋又是第一任法制局的局長,後雖升任農林總長,他和法制局,乃至國會的憲法起草委員會的關係,仍是剪不斷理還亂的。在二次革命前的孫、袁蜜月期,袁在韜光養晦,蓄勢待發,在實際政務上採取的是低姿態,僱一員外國專家的小事,不在他的傷腦筋之列。所以才有‘自美國大學教員中延聘其精通憲政法例,並專熟法蘭西共和憲法者一員,充任政府法律顧問,並襄辦憲法編定事宜’的安排【見同上影印合約原件】。
不幸古顧問應聘還未到職,宋氏已遇剌而含恨九泉矣。可是這種錯綜複雜的中國政治,則非來自象牙之塔裡的美國書呆子古德諾,所能深入掌握的了。
古德諾其人其事
古德諾出生於紐約市的布魯克林區,年五十四歲,這時在哥大教書已整整的教了三十年。在象牙之塔內,目不窺園;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讀案前書(那時的哥大校園還是紐約郊區,晨邊高地,森林茂密,狐鹿成群,是個靜修治學的聖地,與今日的嘈雜,迥若霄壤。),古某是個不折不扣的滿腹詩書、胸無城府的夫子,拿了兩萬五千銀元(無稅的年薪),當時的美金一萬三千六百元,其購買力約合今日三十萬美元有奇,加上高車駟馬,婢僕保鑣,真是飛向枝頭作鳳凰,文章有價。他自己受人之託,忠人之事。若論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歷史家秉筆書之,都可說是第一流的。
古德諾與中國政府簽訂的是三年合約。但是他實際在華服務,卻分成兩段。古氏夫婦於一九一三年五月三日抵達北京,晉見袁總統。然古氏在華全時服務未及一年,便雙喜臨門。美國的約翰霍浦金斯大學(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竟寄來聘書,聘為校長。經商請北京同意,古氏乃於一九一四年八月返美,出任新職。其在華顧問事務,則由卡氏基金會委人代理,仍由古氏遙領之。因此在一九一五年夏季,乘暑假之便,古氏於七月中二度蒞華,為時六週。因此古氏在華全時服務,不過一年半載。不幸的是,這一年半載,卻是中國試行共和政體的關鍵時刻。以古某在學術界的權威地位,他底片言隻字,對中國政治所發生的影窨,都是無法估計的了。
總統制的辯護士
上節已言之,古氏於一九一三年五月三日抵達北京時,正值宋教仁被刺(三月二十日),中山從日本趕回上海(三月二十五日),緊鑼密鼓,督促三省都督起兵討袁;袁亦調大兵南下,志在削藩,南北戰爭,一觸即發之時。更不幸的是,古德諾正是生長於美國南北戰爭中的‘拜拜’。很自然的將美作華,他就站在北方林肯總統的一邊,而視南方所發動的二次獨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