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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據婚姻法學研究會權威人士透露,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部《婚姻法》的出臺指日可待,並將更名為《婚姻家庭法》,條文從原37條擴大到2OO多條。《婚姻家庭法》在夫妻關係上將增加“互相忠誠”一條,強調夫妻雙方互相忠誠的義務。

對於離婚,將判決離婚條件由“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婚姻關係確已破裂”,制定一個婚姻破裂的標準,並將婚外戀與第三者置於違法地位。

《婚姻家庭法》頒佈以後,將降低還是增加離婚率?會不會引起第四次離婚浪潮?

讓我們拭目以待。

靜悄悄的革命筆者在醞釀寫作此書的過程中,採訪到一家三代真實而又傳奇的愛情婚姻故事,很典型地說明了三次離婚浪潮的波瀾起伏。

我們首先從第一代的官之麟說起。

1951年2月6日,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收到一份離婚訴狀,訴狀的呈遞人竟是本區人民法院的副院長、1937年震旦大學政法系肄業生官之麟。

當時,人們對中高層幹部的離婚再婚現象已有所耳聞目睹,但這一個案還是引起了知情者極大的興趣。按照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離婚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作為共和國首批大法官之一,官之麟對於離婚之難心中當然有數,在基層人民政府的數次調解之後,他為什麼還如此執著呢?

官之麟之妻劉月琴,湖南省白石鋪鎮人,雜貨店主之女,9歲那年,與小她3歲的官之麟訂了一樁娃娃親。因幼年喪母,月琴自小精明能幹,櫃前臺後,家裡家外,讓她梳理得井井有條。

官之麟一度被視為白石鋪地面的神童:5歲,能背《論語》,7歲,能解樂府。1O歲,父親便把他送到衡州府讀書。

16歲那年春天,官之麟突然收到父親的來信,催促他回家與月琴完婚。他一時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之中:就他已接受的教育和所讀的西洋小說的影響而言,要他娶一個“三從四德”的鄉下姑娘,顯然不大情願,但在中國舊式社會,違抗父命簡直是大逆不道,如果我行我素的話,則意味著與家庭徹底決裂。為了不使年過半百的父親為他這個獨生子傷心,傷心的官之麟謝絕了幾位學友同赴上海求學的邀請,起程回鄉,準備看情況再說。

在搖搖晃晃的二等車廂裡,官之麟的大腦極力搜尋劉月琴留給他的印象,遺憾的是如同看一部模糊的黑白默片,他怎麼也想不起她的音容笑貌,倒是有一件小事銘刻在記憶中:官之麟辭親到衡州府上學之前,由父親引領去看了一回“媳婦”。“小倆口”在院子裡喁喁細語,月琴突然要他閉上眼睛,接著迅疾把一粒剝好的糖塞進他的嘴裡,小之麟沒有準備,一咕嚕就嚥了下去,壓根兒不知是什麼滋味,然而許多年後,他仍覺得那味道挺美。

也許,正是這一件小事改變了官之麟的一生。

在少年官之麟敏感的內心,在搖搖晃晃的二等車廂裡,回憶很容易被賦予一種詩意的色彩,而月琴那個簡單的舉動,好像有某種神示的意思。於是,他開始幻想花好月圓之夜,月琴是何等婀娜多姿嫵媚多情,你若是不肯與此等女子互結連理,她會有怎樣的哀怨,你將有怎樣的悔恨?

況且,在官之麟年輕的身體深處,正蠕動著一種解讀和探索異性的朦朧的慾望!

當官之麟帶著糖一般甜蜜的夢想和詩一般熾烈的情懷被塞進洞房,準備掀起新娘的紅蓋頭,那一瞬間,他的手有點不由自主地顫抖起來。畢竟,他還只有16歲,他甚至不知道下一步該採取怎樣的行動,才算合情合理。

儘管新娘既不婀娜多姿也不嫵媚多情,但官之麟因有“一粒糖情結”的作用,蜜月還算名副其實。

然而,彷彿有一道坎的存在。蜜月一過,官之麟開始有點心不在焉了。

應該認為,勤勞賢惠的月琴有許多傳統美德,其容貌也四平八穩無可挑剔。跟月琴在一起,被無微不至伺候著的官之麟一點兒也不習慣自己扮演的角色,他想替月琴梳一回頭,卻被她搶回梨木梳子,還說什麼:“丈夫要有丈夫的作派。”

除了遊手好閒。他實在想象不出所謂“丈夫的作派”到底是個什麼玩藝。

他跟她談外面的世界,講從域外小說看來的愛情故事,期待她的讚許,可她只是一味地笑著。一味地笑著本無可厚非,問題是,由於得不到她的響應,他沒滋沒味地緘口不語了,很久,她還是一味地笑著,就讓你覺得那笑比哭還令人難受。

此時此刻,官之麟便不由得想起跟同學們在一起的奔放和灑脫。風華正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