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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部分

安員”

、“濟貧工作視察員”

、“道路管理員”

等條,以及《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412頁:1834年2月25日關於鄉鎮的法令。其次,對於鄉鎮的各種官員,如“鄉鎮文書”

、“遺孤財產保管員”

、“濟貧工作視察員”

、“護青員”

、“財產估價員”

、“鄉鎮司庫”

、“治安員”

、“道路管理員”

,均作出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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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敘述聯邦政府之前必須先研究各州的過去101

分明顯,但當你尚未到過西北地區以前,還不會對這種差別感到吃驚。建立西北諸州的移民,大部分來自新英格蘭,他們把故鄉的行政習慣帶到了第二故鄉。俄亥俄州的鄉鎮同馬薩諸塞州的極其相似。

我們已經說過,在馬薩諸塞,公共行政的大權掌握在鄉鎮手裡。鄉鎮是人們的利益和依戀的集合中心。但越往南方諸州走去,鄉鎮便不再是這樣的中心了。在這些州里,教育還不太普及,所以培養出來的人才不多,勝任行政工作的人較少。因此,離開新英格蘭越遠,行政工作幾乎全部移到縣裡。縣變成了主要行政中心,形成為介於州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間的權力機關。

我曾說過,在馬薩諸塞,縣的事務由地方法院主理。地方法院由數名官員組成,但須經州長及其諮議會任命。縣不設議會,它的預算由州立法機關投票表決。

而在紐約州這樣的大州,以及在俄亥俄州和賓夕法尼亞州,每縣的居民選出一定數量的代表,這些代表的會議便是縣的具有代議制性質的議會R O。

縣的議會在一定範圍內有權向居民徵稅,在這一點上它象真正的立法機關。同時,它又行使縣的行政權,領導鄉鎮的大部分行政工作,把鄉鎮的權力限制在比馬薩諸塞鄉鎮的

見《增訂紐約州法令集》第1卷第11章第304頁,第12章第366頁;R O《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263頁:1822年2月25日關於縣行政官員的法令。

見《賓夕法尼亞法律選編》第170頁:“縣稅”和“徵用”條。

在紐約州,每個鄉鎮各選一名代表,這個代表既參與縣的行政工作,又參與本鄉鎮的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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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第一部分

權力小得多的範圍之內。

這就是聯邦各州在縣和鄉鎮的組織方面呈現的主要差別。如果我一直考察到執行方法的細節,還會找到許多不同點。但是,我的目的不是講述美國的行政權。

我以為我所講述的,已經足以說明美國的行政工作是以哪些原則為根據的。這些原則得到不同的應用,而其成果的大小亦因地而異,但它們的根本精神到處都是一樣的。法律的內容在變化,法律的外貌也在變化,但給予法律以活力的仍是同一精神。

鄉鎮和縣,並非到處都是以同樣的方式建立起來的;但可以說,在美國,鄉鎮和縣的組織都以同一思想為基礎,即認為每個人都是僅與本身利益有關的事情的最好裁判者,都完全能夠以自力滿足本身的需要。因此,鄉鎮和縣只負責照顧人們的公共利益。州只是統治,而不管行政。在應用這一原則時也有例外,但不能反對這一原則。

這個原則產生的第一結果,是由居民自己選擇鄉鎮和縣的全體行政官員,或至少由自己人當中選擇這些掌權的官員。

行政官員到處都是選舉的,或至少是不能隨便罷免的,從而各處都不會產生等級制度。因此,幾乎是有多少官職就有多少獨立的官員。行政權被分散到許多人之手。

既然各處均不存在行政等級制度,行政官員都是選舉的並在任期終了以前不得罷免,所以必須建立某種制裁行政官員的制度。於是便產生了罰款制度,以將下屬機構及其代表納入法律的約束。在美國,從南到北,從西到東,都採用這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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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在敘述聯邦政府之前必須先研究各州的過去301

不過,在所有的州,懲治行政犯罪或採取緊急行政措施的權力,並不集中於同一個法官之手。

英裔美國人吸收的治安法官制度,都是出於同一來源。

雖然各州均有這種制度,但並非總是用於同一目的。

各地的治安法官均參與鄉鎮和縣的行政工作R P:有時親自辦理行政工作,有時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