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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部分

州下院(立法機關)委派的檢查新聞工作的“新英格蘭報刊委員會”

鑑於:“被告的報紙有嘲弄宗教和使人輕視宗教的傾向,准許一些著名作者在上面發表褻瀆宗教和對神不敬的文章,誣衊傳播福音的教士的行為,辱罵國王陛下的政府,擾亂本地的和平和安寧,茲建議:或禁止該報出版人兼發行人詹姆斯。富蘭克林繼續出版和發行該報,或令其將要發表的一切文章送交本地行政長官審查;責成薩福克縣治安法官令富蘭克林先生交納保證金並擔保自己今後一年之內循規蹈矩。”

委員會的建議被採納並作為法律實施,但未產生任何效果。報紙在邊欄將發行人詹姆斯。富蘭克林的姓名改為本傑明。富蘭克林,從而逃避了禁令,而輿論也認為這樣做合法。

(B) 第314頁

在1832年透過改革法案以前,郡的選舉人(地產的代表)

必須擁有可以獲得40先令純收入以維持生計的自有地產或租用地產。原法案是在亨利四世時期於1450年前後制定的。亨利四世時期的40先令,相當於現今的30英鎊。但是,一直到1832年,15世紀定下的這個金額始終未變。

這表明英國的憲法是日趨民主了,即時間經過了那麼久,而為選舉人規定的財產資格還沒有改動。參看: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4章;布萊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4章。

英國的陪審員由郡長推選(德洛姆著作第1卷第13章)。

郡長一般是本郡的知名人士,主管司法和行政工作;他在本郡代表國王,每年由國王任命(布萊克斯通著作第1卷第9

592

原著者注575

章)。

他的地位容易被人懷疑收受訴訟當事人的賄賂,而且如果他被疑有不法行為時,人民可以不讓由他任命的陪審團審理,改由另一名官員負責推選新的陪審員。參看布萊克斯通著作第3卷第23章。

有權當選陪審員的人,必須擁有可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