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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部分

,必當速快,有時因需索使費而故意遲延,迫人行賄,曰需索勒掯(勒掯,強迫也)。”從解釋中可以看出,官吏透過故意拖延不辦而迫使辦事者花錢買速度,這與繆爾達爾的意思完全一致。而“需索勒掯”是出現在官方檔案中的,所謂“六部成語”,就是中央六部衙門的習慣用語。

以上對“速度錢”的解釋都側重加快辦事速度,其實從支付“速度錢”的目的來說,並不一定是為了加快速度,也有要求放慢速度的。這方面的例子,晚清譴責小說《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的一個刑部書吏舞弊故事非常典型:

故事說,有一年蘇州官方接到刑部的一封釘封文書,按照規定,釘封的文書都是處理斬決犯人的。開啟來看,裡面卻是雲南的一個案件,大家覺得莫名其妙,只好把它退回去。直到過了一年,又來了一封釘封文書,這回是真的要處理斬決犯人的。事後大家把這兩封文書聯絡起來,才慢慢知道了裡面的奧秘。原來蘇州是有一名斬決犯人,這人是富家子弟,三代單傳,還沒有子女,不幸犯了死罪,剛開始的時候家屬多方打點,百計求脫,也不知道花了多少錢,但是證據確鑿,實在沒有辦法通融,還是被判了個斬立決,一級一級往上申報了。因為是斬立決,也就是死刑馬上執行,這急壞了家裡人,因為這要斷了後代了。所以從定罪那天起,他家裡便使盡了神通,先是把監獄裡的人買通了,又出高價買了幾個鄉下姑娘,輪流到監獄裡去陪睡,希望借腹生子,但這種事不保險,所以能夠多拖一天是一天。於是又到省裡的按察司衙門和巡撫衙門上下打點,讓他們想辦法拖延時間,另一方面又專門派人到北京去活動,特別是到刑部打點。由於鐵案如山,打點也沒用,於是花了鉅款,買通刑部書吏,請他們想辦法,“不求開脫死罪,只求延緩日子”。刑部書吏得了錢,便想出一個絕妙的辦法來:剛好這一天要發兩封釘封文書,一封是送往雲南的,一封是送往江蘇的,他便來個掉包計,把江蘇的案卷放到發往雲南的信封裡,又把發往雲南的案卷放在發往江蘇的信封裡。等到文書一站一站的送到江蘇,拆開來看,知道錯了,又一站一站的退回刑部。刑部的官員對此也是莫名其妙,追查起來,知道是封錯了,只好等雲南的回來再發。由於雲南是最遠的,所以“又不知等了多少時候,雲南的才退回來,然後再封發了。這一轉換間,便耽擱了一年多”。

在這個案例中,蘇州富豪花錢,“不求開脫死罪,只求延緩日子”(原文如此),他為的是減慢死刑的執行速度。因此,他花的雖然也是“速度錢”,但卻不是為了加快速度,而是希望放慢速度。

由此可知,“速度錢”並不一定是為了加快辦事速度的,也有為了減慢辦事速度的。但無論是加快速度還是放慢速度,目的則是一樣的,都是為了增加支付“速度錢”的人的個人福利。對於收受“速度錢”的人,他們運用的可能是“合法傷害權”,也可能是“合理賜福/利權”。如果本來該快而故意放慢速度迫使你花錢的,那可以看作是運用“合法傷害權”;如果本來該快而花錢放慢速度的,那是在運用“合理賜福/利權”。

五 “速度錢”及其他(2)

(二)“商業賄賂”

“商業賄賂”是近年中國政府予以嚴厲禁止的行為。一個典型的商業賄賂案件,案情交待差不多都有一個基本模式:

××年到××年,××人在擔任××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事情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賄賂共計××萬元,另有××萬元鉅額財產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

解析這個模式,可以發現它有幾個特點:⒈“擔任××職務”,也就是擁有一定的權力;⒉“利用職務之便”,即利用了權力所蘊藏的“合理賜福/利權”;⒊“為他人謀取利益”,××人在這裡運用的是“合理賜福/利權”而不是“合法傷害權”,能夠增加他人的福利;⒋“收受賄賂共計××萬元”,因為增加了他人的福利,他人回報以福利;⒌“鉅額財產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這個事實說明兩點:一是“合理賜福/利權”的運用無處不在,而且能夠給他人創造巨大的福利,他人的回報也極為可觀,二是回報的方式往往有很多,而且往往不是典型的賄賂行為,難以用典型的腐敗行為來看待,因而這些無法說明其合法來源的鉅額財產都屬於“隱性福利”。

“商業賄賂”的核心是“利用職務之便”,“利用職務之便”實際上就是在運用“合理賜福/利權”。

(三)買官賣官

“合理賜福/利權”的運用在職務升遷——即人們所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