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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小費。“規禮”的等級高一點,用“禮”來稱呼顯得尊敬一點;而“費”則等級低一點,不是那麼好聽。用“規禮”還是用“雜費”,這裡面是有區分身份等級的深刻用意的,中國人的“聰明”往往體現在這種遣詞用字的細微差別上。

仔細體會“陋規”的兩種含義,可以發現它們其實是有關聯的:“潛規則”滋生和存在的目的就是那些“規禮”、“規費”。因為這些“規禮”、“規費”是不合國家正式規定的,所以必須以非正式的制度——“潛規則”來加以約定,形成一定的慣例之後,交易雙方有了一定的規矩可以遵循,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時間久了,就成了一種不是規則的規則、不是制度的制度。這樣看來,把“陋規”的“規”解釋為“規禮”、“規費”,似乎更能體現佛家直指人心、見性成佛的智慧。規則,其實質不就是利益分配機制嗎?規則本來是對權利、義務的規定,但對於陋規來說,下級只有向上級及隨從人員饋送“規禮”、“雜費”的義務,而沒有相應的權利,所以這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規則”,而僅僅是一種怎樣分配“福利”的機制。

陋規是清代官場“隱性福利”的主要表現形式,但“隱性福利”不止於陋規,比如上述故事中劉墉所享有的“隱性福利”就不屬於陋規。

三 “一定也要做官”

2007年1月22日《民主與法制時報》報道,因受賄而被判刑的安徽林業廳原廳長唐懷民,在其任安徽濉溪縣縣委書記的1995年夏天,曾與記者談起他的“唐百萬”的綽號,唐懷民說:“我也知道有群眾私底下叫我‘唐百萬’。到了我這位置,想不成百萬都沒辦法。”他舉了個例子:逢年過節,下面幹部來我家,我總不能把他攆出去吧?來看我他總不能空著手吧?這麼多鄉鎮、單位,一年10萬20萬也沒什麼奇怪的。

唐懷民在縣委書記任上成了“唐百萬”,按照他的說法,光是“逢年過節”下面幹部到他家裡送禮,一年10萬20萬是沒什麼好奇怪的。“逢年過節”送禮算不算貪汙受賄?這要看什麼情況。假如是為了買官什麼的而借“逢年過節”的時機送重禮那應該屬於貪汙受賄,但如果只是一般性的“聯絡感情”,恐怕就不容易認定為貪汙受賄了。一個縣委書記一年光是下屬幹部“逢年過節”送禮就能成為“唐百萬”,可見縣委書記的“隱性福利”是很多的,某些腐敗分子有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就不奇怪,其中以“逢年過節”送禮的形式的收入應該是一部分。由於送禮的人太多,書記們大概也記不得到底誰送了、送了多少,這就成了來源不明的財產,而積少成多,其數額又很巨大,到了某一天被查處的時候,就成了法院判決書中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

據統計,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全國行政區劃中共有縣級建制2860個,鄉級建制41040個。(見行政區劃網)平均下來,一個縣分管個鄉鎮。縣委書記是縣裡的“一把手”,他的態度會影響鄉鎮幹部的任免。假定一個鄉鎮的正副書記、正副鄉長(鎮長)平均是7個,那麼全縣就有100個。假如這些鄉鎮幹部每次逢年過節只是給縣委書記送瓶好酒、送條好煙,一年可能有幾次,總共花費只有1000元,那麼一個縣委書記一年所得就有10萬元。這還只是唐懷民所說的“這麼多鄉鎮、單位”中的鄉鎮,還沒有算上全縣所屬的單位,也沒有算上縣委書記自己住院、子女上大學、父母過生日等時節的送禮。由此可知,唐懷民說“到了我這位置,想不成百萬都沒辦法”基本上是符合常理的。

唐書記想不成“唐百萬”都沒辦法。這對於他個人來說,有這麼多的“隱性福利”,已經超過法定工資,自然可以“工資基本不用”。現在的縣委書記在一百年前是縣令的角色,在大清帝國,一個縣令一年得個一二千兩銀子的“隱性福利”是不難的,而他們的工資(薪俸)不過是幾十兩銀子,加上幾百兩的養廉銀,也遠遠比不上能得的“隱性福利”多;至於當時總督、巡撫之類的省級高官,他們的“隱性福利”更是以萬兩銀子計,更是遠遠超過他們能得的薪俸和養廉銀。

在18世紀初,廣東巡撫的“節禮”(即一年四節——端午、中秋、春節三個傳統節日和官員本人生日所收受的禮金),超過了10萬兩銀子。(康熙五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廣東巡撫法海奏摺)兩江總督則表示,如果他願意收,一年四節的“節禮”還不止10萬兩銀子。(雍正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兩江總督查弼納奏摺)那個時代的10萬兩銀子,折算成現在的人民幣,相當於3000多萬元。這就是說,一年光是收禮就成千萬富翁了!